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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达州市委员会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及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1年01月04日 文章点击数:4302

市政协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车辆管理,保障机关公务出行,按照《达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以下范围内,由公务人员使用公务交通补贴,自主选择出行方式:

1.在达州中心城区,即通川区东城街道办、西城街道办、朝阳街道办、西外镇、北外镇,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翠屏街道办的行政区域内。

2.在达州经开区、罗江镇、复兴镇、河市镇的建成区范围内。

第三条  车辆出行管理

以下情况公务出行,经审批同意后可以派车。

1.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2.市政协主席会成员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以四家办公室书面通知或综合科通知依据为准);

3.市政协各委室同志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且目的地在主城区以外的(以四家办公室书面通知或综合科通知依据为准);

4.办理涉及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5.前往达州机场或重庆机场接、送站;

6.陪同上级领导或兄弟市州政协领导来达检查指导、学习交流工作等;

公务用车实行用车申报及按顺序派车制度。用车人须在用车前填写《公务用车申报单》,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后,交由车队安排车辆出行。主席会成员公务用车,向分管副秘书长提出,由车队负责人填写《公务用车申报单》送审后安排车辆。在重要应急或涉及保密等特殊情况下由秘书长视情临时指派出行车辆。

机关车辆无法满足公务出行需要时,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向市政府确定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租用车辆。租用轿车必须排气量在1.8升以内或价格18万元以内,越野车、旅行车必须排气量在3.0升以内或价格在40万元以内,不得租用进口汽车。租用车辆具体事宜由租车委室提出申请,机关车队协助办理。

公务用车上下车地点原则上在市政协机关,也可以根据用车人的实际情况就近上下车。

车辆未使用时,一律停放机关车库。工作任务完成后,车辆必须及时停回机关车库,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驾驶员在休假期间车钥匙必须交机关车队统一管理。分管副秘书长应不定期抽查车辆管理及停放情况。

第四条  车辆维修管理

机关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车辆维修应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车队分管副队长带领车辆维修鉴定组成员进厂现场鉴定、综合比较后提出拟办意见,经车队队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批后,交由分管维修的副队长按审批维修项目、经费标准到指定维修厂家进行维修。车辆维修时,驾驶员要加强现场监督,确保维修质量。若在维修中发现新的维修项目,需填写新增项目《维修申报单》,按照程序审批后方可维修。私自增加维修项目的,其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车辆修理完毕,车队队长组织鉴定组人员验收,核对修理所用材料,检查修理质量,并在验车单上签字确认。调换下来的零配件留存机关库房,登记保管,每季度定期处理。

车辆外出期间发生故障需维修时,由驾驶员电话报告车队队长,车队队长与机关车辆维修鉴定组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报批。驾驶员可按审批意见到财政确定的厂家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维修申报手续,维修费用须经随车人员签字认可后,按程序送签报销。

第五条  油料管理

机关车辆定期集中加油,确定一名副队长或者驾驶员作为油料管理员。每周一上午,油料管理员带领机关车辆统一到指定加油点刷卡加油,油料管理员应作好加油情况登记,并送驾驶员本人签字认可。在外出差须加油的,驾驶员要事先电话向车队队长报告。

第六条  公务用车运行管理

车队按月统计上报并公示每台车的行驶里程、燃油费、路桥通行费、维护费、百公里油耗情况和各委室用车情况,并对公务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车辆的档案资料由车队负责保管。每年630日、1230日前将车辆运行考核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  驾驶员管理

严禁将车交给非机关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临时离开,应向车队队长报告。驾驶员出车补贴,市内出车按有关规定执行,区域外出车按出差补助执行。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及时排查和处理车辆故障,做到五查一清(查机油、查水温、查异响、查刹车油、查油量,做好清洁卫生),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在岗驾驶员工作所需(劳保服、手套、肥皂、雨鞋、手电筒、电池)每人每年按规定发放。

第八条  车辆保险、年检等由车队按规定统一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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