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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达州市委员会机关请销假、 出勤考核及外出报备制度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1年01月04日 文章点击数:4335

市政协机关请销假、
出勤考核及外出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确保各项工作运转高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中共达州市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要求,结合市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定适用于市政协领导和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在工作期间因私外出,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按程序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

请假一天以上,一律实行书面请假,电话、口头、捎信等方式请假的一律无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递交书面请假条且经领导同意的,须在假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假期天数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层级履行请销假手续。

主席会成员请假,由本人书面申请,报主席审批。

副秘书长、委室主任请假,经分管副主席签字后,交人事科登记,报主席审批。其他县级干部请假,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委室主要负责人签字、人事科登记、秘书长审签后,报主席审批。

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请假,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委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办公室人员应由分管副主任、主任签字)、人事科登记后,送秘书长审批。

审批后的请假条,须在实施休假前,交人事科存档备案。未将请假条交人事科存档备案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五条  假期满后,须及时向准假人销假,并告知人事科。若因工作原因,假期未满回到工作岗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原请假条重新签批,并交人事科存档备案。

第六条  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按规定报批,原则上每年7—9月集中安排休假,个别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第七条  机关纪检员、机关党委书记、人事科长对机关干部职工在岗情况每周进行一次抽查,查岗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第八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旷工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有旷工行为的,年度评先选优时一票否决,并扣发50%的年度目标考核奖;旷工3次或累计5天及以上的,在机关职工大会上检讨,当年个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不发年度目标考核奖;连续旷工15天或年度累计30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第九条  外出(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等)离开本市,必须填写外出报告单,并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法定节假日因私离开本市需口头报备。

市政协主要领导外出离开本市,按照规定应事先报告市委主要领导,并告知市委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人事科。

市政协副主席、秘书长外出离开本市,应事先报告市政协主席,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人事科。

各委室主任和机关正县级干部外出离开本市,应事先报告市政协主席、分管副主席和秘书长,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人事科。

各委室副主任和机关副县级领导干部外出离开本市,应事先报告市政协分管副主席、秘书长和委室主任,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人事科。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离开本市,应事先报告市政协秘书长和相关委室主任,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人事科。

第十条  本制度经主席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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