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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2年04月06日 文章点击数:3445

 

关于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

 

提案号: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230

提案者:李英

主办单位:市残联

提案内容:

    每年521日是法定全国助残日。目前,达州市有55万残疾人,他们是一个数量众多、需求特殊的困难群体,需要特别关心、特别关注。

    通过我们走访调研,发现残疾人普遍缺乏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医药费用支出巨大,生活难以自理,居家环境脏乱差,重度残疾人缺少陪护,残疾人及家庭心理压力大。特别是部分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存在歧视和偏见,认为残疾人体弱多病,文化及个人素质偏低,缺乏就业技能,无法和健全人一样从事相同的劳动,甚至担心残疾人成为单位负担,影响单位形象,致使残疾人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竞争中均处于劣势地位。同时,在全面推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中,部分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既没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没有履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残疾人就业与就业总体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失业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不同类别残疾人之间就业存在不平衡,智力、精神残疾人及盲人就业困难,特别需要就业扶助和特殊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残疾人就业,能够直接改善和提升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存质量。鉴于此,参照北京、深圳、宁波等地做法,就我市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提出如下建议:

    一、党政机关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近日,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及高新区党政办采取招聘残疾人政府雇员的形式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作出了表率。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响应,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一律不得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评先进个人。

    二、鼓励用人单位定制岗位并给予岗位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开发适合残疾人劳动力个性化需求的岗位,为残疾人劳动力就业提供定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就近就便为原则,招用残疾人劳动力在常住地附近就业或居家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月发放工资,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专项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支出。

    三、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各级残联应根据辖区残疾人数量、分布情况和就业需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对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按一定标准给予出勤津贴、岗位津贴、职业训练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给予参加辅助性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各级残联应当以自聘或购买服务方式组建就业辅导员队伍,建立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机构,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在就业辅导员和工作同伴的帮助下,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

    四、扶助残疾人自主创业。在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残疾人劳动力在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正常经营(运行)1年后,可申请享受一次性0.5万元-3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资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创业就业,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并按规定继续缴费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个人所得税。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

    五、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劳动力参加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免收培训费、鉴定费;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对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经报税务部门登记地的残联审核同意后,按核准培训费用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市、县(市、区)残联每年对辖区内经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合格的基地,可给予一定奖励补助,资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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