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特殊人群提前领取退休金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8年09月02日 文章点击数:9547
关于社保特殊人群提前领取退休金的建议
宣汉县政协反映:
今年7月,东乡镇湖山社区居民龚绍琼到县信访局上访反映:她丈夫向守青原是县食品公司职工,企业改制买断工龄后,个人仍续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目前他身患癌症,离退休年龄还差四年多,无法领取退休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而他是个体参保者,却又不能享受该政策。像向守青这样买断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后仍在自我续缴保费,在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又确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也应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相关部门称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类似向守青的情况,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但一些地方根据出现的新情况已经逐步探索出了有效解决方式,化解出现的矛盾。如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黑劳社发〔2007〕52号)第三条规定“因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地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宣汉和全国其他各地一样,大部分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了断身份,进入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行列。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将越来越少。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无论是在国有、集体、外资、合资、私营企业务工的中国公民,他们是权利平等的社会劳动者,政策对其应一视同仁,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为此,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好的办法,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规定,解决这类特殊人群的实际问题,更好地惠民利民,实现百姓安定、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