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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夯实养老服务发展基础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4年02月07日 文章点击数:515

关于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夯实养老

服务发展基础的建议


    提案号: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279号


提案者:徐华

主办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提案内容: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发展养老服务的重要基础,规划布局是关键、需先行。通过调研走访,了解到我市养老服务设施缺乏尤其是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严重不足,与中、省、市文件要求和群众的需求相比,差距还很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落实不到位。《达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版)》(达市府发〔2021〕20号)没有将养老服务设施尤其是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其中。在建设用地规划控制中,明确了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设施、物业、停车场等具体标准,但未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标准。达州主城区尚且规划了部分养老服务用地,大部分县城区较少规划甚至没有规划预留养老服务用地,难以满足当前和今后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需求。
二是街道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场地缺乏。在推进城乡建设、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中,较少考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2年底,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每个综合体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全市50%左右的街道难以达到最低面积标准,难以满足养老服务基本功能。
三是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不到位。达州市辖区及县城新建的多个居住(小)区,没有落实中、省、市关于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在创建文明城市中,要求补建近5年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效果并不好。已交付使用的楼盘住房及配建的其他商业设施已销售或租赁,没有场地补建;即使有场地,也不一定符合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消防、环保、采光等基本要求。补建的设施有的在小区里面,有扰民因素业主不让运营;有的在小区临街商业门市,由于之前不是规划用作养老设施,导致不好利用;有的系租赁且租金较高,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只能走普惠微利发展之路,社会力量不愿参与运营,因为运营的效益无法保障房租,不能可持续发展。
建议:
一要系统规划、分级设置,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通知》《“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设置规划建设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同步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并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随着达州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养老服务需求必然增加,身处当下,要为未来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预留空间。
二要对标要求、严格执行,落实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今年以来,市政府出台了《达州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达州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十四条措施》《达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等文件,明确规定:“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要求。编制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规划时,要按照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不计入要求配建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面积。”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达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版)》。新建居住(小)区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在住宅小区土地供应时,应将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市、县应分级分类配建,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三要优化布局、融合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的有效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像重视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停车场等设施那样,重视养老服务服务设施规划。机构类养老服务设施应尽量与卫生、文化、体育健身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可多点布局,单个地块至少应以满足1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用地为宜。要“当下”与“未来”相结合,尤其“当下”规划的养老服务用地宜有水、电、气、路等设施配套。新建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布局在小区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便于资源共享、融合发展,构建城市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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