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达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修订)》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5年02月20日 文章点击数:19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献计献策,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达州建设凝聚团结奋斗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书面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达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执行。
(四)组织提案征集和指导,做好知情明政等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对提案内容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督办和民主测评工作。
(九)组织开展对市级部门提案办理工作的民主评议。
(十)组织协调提案工作的宣传和表扬,有序推动提案内容和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一)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以与其他党派、团体联名提交提案。
(四)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可以本专门委员会、本界别或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其他界别联合提交提案。
(五)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六)不涉密的提案,提倡提案者通过提案管理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在线提交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紧扣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大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案应当坚持不在多而在精,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注重引导提案者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所提的问题已经解决的。
(八)为本人、亲属解决个人问题或为本部门、本单位争取利益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者建议操作性不强的。
(十三)一案多事,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
(十四)超越本市事权范围的。
(十五)其他不宜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视情况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以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通过提案管理系统交办。对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承办提案交办会议,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对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交并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办理进行答复,并上传至提案管理系统。对提案办理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电子)公章。对没有采纳的提案,要说明情况。提案办理答复件按照“已经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或“留作参考”三个类别,分别以“A”、“B”或“C”予以注明。
(二)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同时抄送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商请承办单位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重新办理。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当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三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四条 重点提案分别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办理和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采取协商座谈、视察调研、明察暗访、民主评议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办理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并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听取一次党委、政府系统提案办理工作情况通报;听取和审议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满意率未达60%的重新办理。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考核激励
第二十七条 将提案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履职考核内容。
(一)将委员提交提案情况纳入年度履职重点考核内容。对并案提案,原第一提案者并案后在委员履职考核时仍按领衔人计算分值。
(二)将各专门委员会提交和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情况纳入政协机关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对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每两年评选一次好提案、提案办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突出个人。
第三十条 好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服务民生等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一条 提案办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能做到的认真负责办理落实,做不到的给予解释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规范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面对面协商、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满意。
(五)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开展的民主评议,对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开展的民主测评,其结果作为评选提案办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提案办理工作成绩突出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三)就提案办理工作积极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汇报,提出办理建议方案,加强与提案者的协商和会办单位的联系,认真做好提案办理落实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好提案、提案办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党组会审议后,按规定通报表扬。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政协各县(市、区)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