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好调解工作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0年04月26日 文章点击数:5643
关于抓好调解工作的建议
大竹县政协反映:
目前,矛盾纠纷呈现出类型具有多样性、内容具有复杂性、主体具有群体性、方式显现对抗性。针对这个现状和特点,应采取双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方法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从整体上避免或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一、进一步强化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治本的高度,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首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的利益矛盾,着力解决好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使全体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是建立决策评估,执行评估和责任倒查制,规范行政行为。在出台政策,实施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之前,发扬民主、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考察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再次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深化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等区域性、行业性依法治理活动,提高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
三、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机制,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一要搞好排查。由调处中心牵头,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做到村组周排查,县乡月排查,敏感时期必排查,重大政策出台前排查、重大项目建设前排查的“五排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监控;二要接待受理。在各调处中心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对群众要求调处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统一登记、受理。三要分流指派。对受理或者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类别,进行汇总梳理或直接调处,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承办。四要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联合调处。五要检查督办。建立督办制度,定期通报分流指派后的矛盾纠纷调解进度和调处结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六要衔接处置。实行“诉调对接”即人民调解民事诉讼前置,“检调对接”即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公调对接”即110接处警调解工作对接,“访调对接”即可调案件初次信访先行调解等措施,促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四、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的保障体系建设。一要加强机构保障。对县乡两级调解中心既定的机构、职能、编制、岗位、人员要落到实处,真正发挥调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二要加强队伍保障。按照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精、群众威信高的要求,建立专兼结合的调解工作队伍;三要机器经费保障。对调解的工作经费必须得到落实,对调解员的补贴不能取消,还应适当增加,同时,还要加强县乡调处中心的信息网络建设,提高调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