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特邀政协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0年08月05日 文章点击数:20329
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特邀政协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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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中共达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达市委[2009]26号)文件精神,借鉴四川省政协和其它地方政协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特邀政协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政协章程》,遵守市政协和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热心政协工作。
(二)曾经担任过政协委员且对政协事业有贡献;或未担任过政协委员,但在某一领域具有代表性或较大影响力.
(三)自愿对达州市政协事业的发展承担相应的义务,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
第二条 特邀政协委员数量和人选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推荐特邀政协委员初步人选,由市政协民宗外侨联谊委员会汇总考察后,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并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
第三条 特邀政协委员由市政协颁发证书,并划入委员活动小组活动,任期与市政协届期相同。
第四条 特邀政协委员因工作生活等原因而难以履职,或因违纪、违法等行为不适宜担任特邀委员的,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免去特邀政协委员资格。
第五条 特邀政协委员享有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的政协委员的各项权利,可受邀列席市政协、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特邀政协委员应认真履行政协委员的各项义务,致力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协事业进步。
第七条 特邀政协委员由市政协民宗外侨联谊委员会负责统一联系和管理。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