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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打击非法采煤行为刻不容缓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0年10月27日 文章点击数:2247

 

重典打击非法采煤行为刻不容缓

宣汉县政协反映:

近年来,随着矿产品市场价格不断攀升,采矿行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大。加之境内浅层煤较多且易开采、暴利驱使非法采煤行为屡禁不止。非法采煤行为既导致了煤炭资源的严重浪费和过度消耗,也导致植被、水资源和环境的破坏,更成了矿难的重灾区,还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加大处罚。建议上层完善立法,探索新的立法模式,强化法律的执行力。应将非法采矿(包括采煤)行为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并在立法层面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二是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作为“打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亲自抓,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有效地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要成立打击非法采煤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二要发挥涉煤村支两委及合法煤矿业主的作用;三要加重处罚参与非法采煤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社干部。

三是堵住源头,有力监管。一要坚持“露头就打”。要用铁的手腕、铁的心肠、铁的纪律抓典型,对于非法采煤点发现一个炸毁一个,威慑那些盗采国家资源的不法分子;二要堵住运输环节。加强煤炭行业执法、煤炭稽查和煤炭验票管理,从矿产品票证监管和道路巡查入手,堵防非法煤产品的运输关卡,严防非法煤产品流入市场;三要取缔非法加工。严厉查处接收加工非法煤产品的合法企业,及时坚决取缔非法煤产品的非法加工场所,依法严打非法加工业主;四要重处非法经营。加强对煤矿产品经营企业的监督,严查产品来源,重处擅自经营非法煤产品行为,防止通过经营渠道让非法煤产品合法化;五要截断盗采行为的用料供应渠道。要加强监管矿产资源开发需要的火攻产品、电源、坑木等设施设备,对通过非法渠道销售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四是建立机制,务求长效。一要建立采煤信息报送和核查制度,要对信息报送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杜绝虚假、漏报、瞒报、缺报信息的现象发生;二要建立采煤动态巡查制度。要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打非”动态巡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采煤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三要建立非法采煤造成破坏价值鉴定制度。建议在市一级成立非法采煤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技术鉴定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开展对非法采煤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和破坏环境、水土、林木等的价值鉴定;四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要完善举报形式,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及时兑现奖励;五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打非”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县、乡镇、村支两委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六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同一市区之间、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要明确相互通报信息的义务,联系协调和定期沟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在临界两边流动的非法采煤、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销售业主给予联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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