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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0年11月15日 文章点击数:24515

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

和社会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政协社法群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今年45月,市政协副主席李国友、顾问陈志明先后带领部分省、市政协委员,深入到7个县(市、区),通过走访被征地农民和基层干部、听取各地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2007年至2009年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情况

一是征地安置情况:2007年至2009年,全市因各类建设共征农用土地2668.28公顷,其中耕地1695.12公顷。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征地1533.77公顷,单项选址建设征地1134.51公顷。已完成补偿面积2010.54公顷。应安置农转非59397人,其中劳动力36284人。已安置农转非21462人,其中劳动力12366人。

二是就业情况:通过各种办法和渠道实现就业29841人,就业率达到82.2%,其中政府安排公益性岗位3825人,用地单位吸纳1682人,自主创业3177人,自谋职业和转移就业21157人。

三是社保情况:全市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为36284人,已参保的有8866人,其中,万源市、开江县被征地农民由于未办理农转非手续而无人参加失业保险。征收失业保险费6031.44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6807.71万元。全市符合川办发(200815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为57185人,已参保的有24510人,其中,通川区10600人、万源市5800人、宣汉县546人、大竹县6715人、开江县849人。征收养老保险费53890.04万元。应参加医疗保险的为17048人,已进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的有11407人。未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为使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大力宣传,努力落实有关政策,积极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等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了全市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从目前看,全市被征地农民大多数生活状况较好,心态也比较平稳。有20%左右的人经济收入比较丰厚,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有60%左右的人有一定的经济来源,生活较为稳定。有20%左右的人,生活水平有所下降,甚至生活出现困难。原因是有的过去主要依靠土地生存,缺少其它生存手段;有的是“4050”人员,文化程度低,又无一技之长,就业竞争力弱;有的是家里人生病等。

二、问题与困难

(一)被征地农民多数未农转非。一是多数被征地项目不是全征全转,被征地村社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以及剩下的土地按其总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导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农转非指标难以落实到人;二是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有农转非指标,但担心农转非后,享受不到国家现有的惠农政策,也担心今后若土地全征撤销建制分配集体资产时享受不到收益补偿,因此不愿意农转非;三是被征地农民对农转非后参加社保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够,顾虑较多,农转非后就业难,怕生活无着落。

(二)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尽管就业率达到82.2%,但其中70%以上属自谋职业和转移就业,工作的稳定性差;又由于受自身年龄、文化、能力所限,一些人对再就业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主观能动作用发挥不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意识不强;加之政府一些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实效性不强,未能很好提升其职业技能,引导就业、指导创业不够,提供就业岗位有限,因此,就业仍十分困难。

(三)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难度大、缴费标准不统一。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应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责,以政府土地收益筹集为主。但是,全市的征地项目多数是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和招商引资进来的,政府的土地收益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保所需,财政无力兜底,不敢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加之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被部分村社分给了个人,集体拿不出,从而也增大了征收难度同时,根据川办发[2008]15号和川办函[2009]30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区分为新被征地和老被征地农民,两者缴纳社保的标准不统一。有的老被征地农民因当时得到的安置补偿费较低,无力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被征地农民参保积极性存在差异。据了解,接近参保年龄上限(即女40-50周岁、男50-60周岁)的人员,由于参保后很快就能领取养老金,因此参保积极性较高。而多数年轻人则认为,若现在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太长,领取养老金还要等上几十年,对自身生活只作眼前打算,希望将补偿、安置费直接发到手中,对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五)政策规定不一致。按照川办发[2008]15号和川办函[2009]30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农转非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两者规定不一致,致使基层单位操作困难,被征地农民也反映强烈。

三、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和社会问题,高度重视,认真解决。要加强政策引导,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协调指导,专题研究并解决好具体问题,强力推进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支持搞好服务;加强法律援助,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

(二)加强政策宣传。由于涉及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社保的相关政策较多且复杂,还有部分人对政策了解不够、掌握不准,甚至还有盲区。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被征地农民的知政权。各地除继续开展行之有效的报刊、电视、广播、专栏、咨询等宣传外,应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到被征地农民较集中的乡(村、社区)面对面地进行宣传解释。可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办事程序等编印成册,送发到被征地农民手中,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大力宣传参加保险与否的利弊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观念的转变和参保意识的增强。

(三)大力促进就业。一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二要明确用地单位吸纳就业的责任,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要将政府或社区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尤其是“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四要完善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引导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享受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同等优惠政策。五要政府就业部门搞好就业服务,随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促进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六要尽力发展本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给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四)确保社保到位。一要切实落实农转非政策,将应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农转非。二要将符合条件的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三要继续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确保应收尽收。四要拓宽社保资金筹集渠道,除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社保金纳入建设单位用地成本外,可建立社保调节基金,其经费从土地收益中留取部分,从资源税和项目投产后税收中提取部分,实行逐年滚动注入,缓解政府投入压力。

(五)实行统一政策。调研中,倾向性的意见是解决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建议政府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被征地农转非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龄统一确定为50周岁,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化解由此产生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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