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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关于委派市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的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0年12月03日 文章点击数:19294

              

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关于委派市政协委员担任

民主监督员的管理办法(试行)

   

2010728日政协达州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的有效形式,是推进聘任单位加强行风建设、改进工作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员队伍建设,规范民主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员的作用,根据《政协章程》、中发[2006]5号和达市委发[2009]26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主监督员及委派范围

市政协委派政协委员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执纪部门、窗口行业单位等担任特约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特约审计员、党风廉政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机关效能监督员、教育督导员、行风评议员等统称民主监督员。

第二条 民主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参政议政能力强,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有适应担任民主监督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家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熟悉或了解聘请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情况。

   (三)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民主意识,关心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民情,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开展批评,乐于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四)身体状况能适应民主监督工作需要,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五)民主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原则上不重复担任多个部门或单位的民主监督员。

     第三条 民主监督员的委派程序

   (一)民主监督员委派分两种形式。一是市政协根据民主监督工作需要直接向有关单位委派;另一种是受聘委派,凡需聘请民主监督员的部门和单位,书面发函与市政协办公室联系,说明聘请民主监督员的意向、人数、期限和工作内容及要求,市政协视情况委派。

  (二)市政协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单位)申请,结合委员履职能力、行业和界别特点等情况,提出民主监督员建议名单并征求相关委室和本人意见后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三)民主监督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协办公室通知聘任单位,并向受聘委员及所在单位通报。民主监督员聘任期满,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不宜)继续担任民主监督员时,聘任单位应书面函告市政协办公室,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是否续聘或补聘。

  (四)民主监督员聘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向民主监督员颁发聘书,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民主监督员的联络方式,便于向民主监督员反映情况。

  (五)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民主监督员的民主监督工作,在时间、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四条 民主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履行职能的有关规定,了解和掌握聘任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享有与做好监督工作相应的知情权、调查权、建议权、批评权;有权直接向聘任单位负责人反映情况,了解处理结果。

  (三)了解和掌握聘任单位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的情况,了解和掌握其单位及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勤政、优质服务情况,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用提案或社情民意等形式反映困难、问题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

  (五)监督检查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建议案在被监督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做好市政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参加聘任单位的有关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二)民主监督员每年年初同聘任单位一道共同商定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履职记录。

  (三)通过调研视察,发现聘任单位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聘请单位反映情况,提出言之有理,言之有据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应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协,市政协视其情况向被监督单位下发民主监督意见书。

  (四)民主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聘任单位应将采纳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协书面报告,并抄送民主监督员。

  (五)民主监督工作中,应做到四个结合:即:肯定与批评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阶段性监督与全程跟踪监督相结合、个人监督与组织监督相结合,使民主监督工作更加富有成效。

  第六条 民主监督员的服务管理

  (一)民主监督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市政协民宗外侨联谊委员会协助。

   (二)市政协办公室不定期抽查民主监督员的履职情况,了解聘任单位发挥民主监督员作用的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通报,同时向垂直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市政协适时组织民主监督员进行培训和工作交流,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监督员工作会议,由民主监督员述职并交流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布置工作。

    (四)建立民主监督员履职档案。每年年底,民主监督员要如实填报《民主监督员履职情况登记表》,记入委员履职档案,市政协办公室每年底向民主监督员聘任单位了解民主监督员履职情况,对民主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并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对不称职的民主监督员要及时调整,并由市政协办公室向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通报。

  (五)加强与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及聘任单位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邀请聘任单位负责人召开座谈会。

(六)民主监督员任期不跨届,任职期满,委派职务自动终止,新一届政协按本办法再行委派。

(七)民主监督员要正确行使权利,依法、依纪、依章实施监督,不得借机谋取私利或干扰聘请单位正常工作,否则,取消其民主监督员资格,并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八)民主监督员聘任单位要将民主监督员工作列为单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员工作制度,尊重民主监督员权利,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员的作用。要主动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本单位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提供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等有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九)有关部门和单位已经聘任的民主监督员,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按本《试行办法》重新完善手续。

(十)本《试行办法》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颁发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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