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1年03月17日 文章点击数:6428
应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达县政协主席哈文华反映:
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施行30多年来,独生子女家庭为人口、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年龄的老化和经济的发展,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保障问题,已故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的扶助和心理问题,独生子女奖励标准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等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为此,应进一步完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确保自觉执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1、要注重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适应性。目前,独生子女家庭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费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必须把独生子女家庭物质奖励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相挂钩,提高经济奖励标准,确保物质奖励的导向作用。
2、要注重计划生育扶助政策的公平性。现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每人每年720元的扶助金。”这仅针对夫妻双方为农村户口的。建议对一些身处城镇的独生子女家庭既无土地,又无正式工作,生活十分困难,同样是独生子女特困家庭,能同等享受国家扶助。
3、要注重独生子女家庭需求的多重性。独生子女家庭的需求已经脱离了简单的温饱问题,产生了对社会、心理、健康、养老等多层次需求。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独生子女家庭遭受意外事故带来的生活特殊困难,以及子女婚嫁后,产生大量的“空巢”家庭面临的养老困难,仅仅在政府财政主导下使用经济手段并不能从容应对独生子女家庭多方面的需求。要鼓励和支持通过社区开展家庭养老服务,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重点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补助、养老保障等方面进行社会救助。
4、要注重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持续性。将调整后的独生子女费转为独生子女意外伤害和父母养老保险的一部分,提高独生子女费支出的实际效用,对独生子女未成年阶段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阶段实行“双保险”,增强独生子女家庭抵御突发事件和持续养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