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乡长应由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1年06月17日 文章点击数:7582
民族乡乡长应由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市政协民宗外侨联谊委反映:
近日,市政协民宗外侨联谊委到宣汉县三墩、漆树、龙泉、渡口四个民族乡调研时了解到,四个土家族民族乡中,只有三墩乡的乡长是土家族公民,其余三个乡的乡长均不是土家族公民担任,《四川省民族乡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民族乡人民政府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漆树、龙泉、渡口三个民族乡的情况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土家族干部群众对此很有意见。为此建议:
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条件的有关规定,应选拔土家族干部担任漆树、龙泉、渡口土家族民族乡的乡长。在调研中我们也了解到,四个民族乡中,每个乡的党政领导班子中均有三名以上的土家族公民担任副职,完全可以从中挑选出乡长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