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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事,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1年07月30日 文章点击数:7372

 

依法办事,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

社法群委  邱波
 

当前,我市的社会环境是和谐稳定的,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看到,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合理合法解决。现就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作一剖析,并就其解决办法提出建议,供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一、            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较多,主要是:

第一,部分干部作风不实

部分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不到位,依法行政水平不高,官僚主义作风严重,部分干部对待群众态度冷漠,作风不实,遇到群众要求解决的矛盾纠纷,采取一躲、二推、三拖、四哄的态度,或者干脆不理不睬,引起群众积怨不满,认为只有造势,小题大作,才会解决问题。

第二,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

主要归纳为:1、民间纠纷;2、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3、旧城改造、土地征迁;4、生产、交通、医疗、环保等事故;5、对有关部门改革政策不满;6、因执法而引发的事件。

第三,法制观念淡薄

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或对法律条文的断章取义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第四,闹而优则利

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当事人往往并没有合法的诉求,只是希望通过聚集闹事来获取不当的或者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益。这是利用了少数干部和执法人员害怕上访、闹事,明哲保身的心理,他们迫于压力,不惜抛弃法律的标准,去满足那些无理取闹的要求,以图平息事端,导致在社会上形成了 “闹而优则利”的认识误区和恶性循环。

二、对正确、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建议

第一,转变工作作风,为群众办实事

坚持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要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特别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真正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第二,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基层组织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通过不断排查、不断调处,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了解群众想什么、盼什么、急需解决什么。及时分析和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保持掌握反映群众问题的敏感性,做到及早发现苗头,准确掌握动向,及时将事态处置在萌芽状态。

第三、必须坚持依法处置,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是促进和实现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群体性事件有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后果,理应诉诸法律,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因群体性事件大多事出有因,适用法律又不能简单从事,准确把握好处罚尺度,关系着执法工作的社会效益。坚持区别对待,教育大多数,惩罚极少数的原则,体现出了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治精神,必须坚定不移地运用到处置工作实践中。对现场进行暴力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无理取闹、煽动群众闹事以及为达到目的使用非法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必须态度坚决地绳之以法,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发挥出法律应有的惩戒作用。对大多数参与群众,要通过法制宣传,促使其认识到过错所在。对可处罚可不处罚,最终未予处罚的人员,要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以达到教育群众的目的。

第四,要大力开展法制教育

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通过法制、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让群众明白党和政府是要制止非法的,打击违法的,保护合法的。使更多的群众熟悉常用法律的规定,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政府对民事纠纷不要过分介入,对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引导进入司法程序

在很多民事纠纷引起的群体性闹事中,政府往往为了一时的稳定,在未查明事实之前,先行垫付赔偿款,或者对闹事者指控的对象予以刑事措施,结果在真相大白时,已经造成了冤假错案,让无理取闹的人获得了不当利益,又给下一次的纠纷闹事提供了先例,以致恶性循环,给政府工作带来极大的被动。对此类民事纠纷,政府不宜过分介入,应当本着调解的基本原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在调解活动的全过程都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协调处理,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更不能姑息、纵容闹事一方,给对方施加不当的压力。对确实不能调解的,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严格依法处理

面对一方当事人是众多下岗职工或者农民,而另一方当事人是公司或者个人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感到极大的压力,害怕群体性事件闹到自己头上,在实体处理中不知不觉就抛弃了法律的标准,以牺牲少数人的合法权益来换取一时的安宁,这实质有百害而无一利。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人们不仅会怀疑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而且也必然动摇对法律尊崇的理念,进而影响对法律权威和法治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七,加强网络监控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的进步,人们随时随地都能通过互联网发表各种言论,针对一些社会敏感问题、热点问题,总会有个别不法分子散布谣言、煽动情绪,制造事端。对此,网监机构要及时清理,政府要及时辟谣、正面宣传,防止三人成虎。

第八,媒体应当发挥积极向上的作用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初期,往往是非尚不清楚,责任尚不明确,此时媒体不应盲目跟进,以免给公众造成误解,给闹事者以声援,而是应当在有效的结论下来后再做出客观公正的报道,对那些无理取闹最终获得惩罚以及没有得逞的,还应该加大力度报道,让广大群众知道,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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