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1年07月30日 文章点击数:7782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建议
达州市政协委员 周川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被称为和谐社会视角下的中国特色未成年罪犯矫正体系。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如何构建良好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体系,已经成为必须思考的问题,应该纳入我们议事日程。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2的制定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提出必须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的要求,以及我市《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作出了明确的安排。由于我国尚未将社区矫正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加之未成年罪犯的处理规定分散于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所以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稳定、完整、独立的专们性法律体系。目前,存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程度不高、科学的再犯预测和监控机制尚未形成、对罪犯分类分级处理仍停留在粗浅阶段,以及社区功能尚不完善、社区发育尚不成熟,矫正专业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相对弱小等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因即主观因素、个体差异等是主要方面,外界因素、家庭教育、社会背景等客观条件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乃至走向违法犯罪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正未成年罪犯,应当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净化社会环境,形成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社会联动机制,尤其要充分发挥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作用。
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地方性规范。通过地方立法,明确立法内容,在实践中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将社区矫正的地方性规范的适用范围予以准确界定。应充分利用社区矫正的优越性及资源的整合,最大范围的将执行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纳入到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中来,可规定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于所有的非监禁刑,如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及特殊情况下的监外执行未成年罪犯,还可以适用于因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
(二)确立实施主体。从我国试行的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社区服务令、前科消灭等各种制度看,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公、检、法、司各机关各行其政的情况,但缺乏相互配合,使之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影响了效果,甚至流于形式,因此,建立一个完整且密切配合的机制非常重要。在机构方面,必须确立由一个具体的行政部门承担起刑罚社区执行的管理职能。在工作系统方面,确立以社区为基地,以家庭、学校、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系统。具体的操作流程可规定为法院在量刑后,将相关的法律文书交由该行政部门,再由该行政机关将相关的手续交由社区进行,社区定期对未成年罪犯安排形式多样的帮助教育措施,社区可邀请学校等相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来,并根据其矫正的情况书写评语,并可以将这些评语用来推荐就业。
(三)制定执行方式。我国现行的刑罚中仅管制是未完全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再加上缓刑这种特殊的量刑制度,能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范围很窄。对于一些犯罪行为轻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罪犯,若一概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无论时间的长短对于他们来说都会造成身心上难以弥补伤害,但我国现行的管制和缓刑制度,只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罪犯予以监管达到不再犯罪的程度即可,却没有将教育、挽救的方针体现在其中,故应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制定出更为丰富的内涵,使执行有据可行。社会服务令制度的发展与理论作为一项以“社会服务令”命名的惩教措施最早源起于英国在1973年通过的《刑事法庭权力法》之规定。社会服务令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被暂缓判决的未成年被告或定罪免刑、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罪犯,责令其至某一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无偿社会服务劳动的书面指令。这种服务令由主审法官直接发给被告人,服务场所主要是敬老院、学校等公益福利性单位。服务期间,必须完成一定的服务次数和时间。由于该制度具有补偿性及协助违法者复康的双重作用,至20世纪80年代,大部分西欧国家、美国1/3以上的州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都予以借鉴。2001年谢霆峰案件带给了我们这个新名词--社区服务令。之后,河北省发放了第一张社区服务令,上海、大连等地的司法机关尝试应用了社区服务令。偏重于教育而不是惩罚的社会服务令在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方面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而且社会服务令制度也体现了一种现代的刑罚观念,即行刑社会化的观念。
(四)明确教育内容。1、对未成年罪犯进行适当的心理引导。未成年人处于少年期、青年初期阶段,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他们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当面临恋爱、婚姻、升学、就业、交际等实际问题时如受到不良因素影响,容易发生错误思维,可能演化成犯罪。且在被判刑后由于其心智不成熟、容易留下心理阴影等特性,若没有正确的心理引导,他们可能会远离人群,从事更加危害社会的行为,以获得内心的平衡、受重视、满足的心理。故应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心理引导,告诉他们应如何面对生活中的挫折和困难,如何正确分辨各种社会现象。 2、让未成年罪犯进行适当公益劳动。让未成年罪犯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不仅能使他们对自己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予以弥补,而且可以增加他们的社会荣辱感、社会责任感,改正生活中的一些不良习气,异区进行公益劳动的想法,更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心理保护。3、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活能力。未成年罪犯一般受教育程度很低,对校园生活有反叛和抵触情绪,有的人连九年义务制教育都未完成,大多生活贫困且缺乏谋生技能,他们无论在心理还是谋生能力各个方面都存在很多个人问题,很需要各方面社会生存能力的提升。
(五)完善机制制度。1、在队伍建设方面,要加强社区矫正理论、宣传和实务研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制度,组建一支专门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2、在具体制度层面上,还应建立包括诫勉制度、公开宣告制度、定期谈话制度、回访制度、矫正对象申诉、自首、立功及减刑制度,矫正对象监控、教育、评估、训诫警告、奖励制度,矫正对象救济制度等可具操作性的规范;3、在管理方面,实行以属地化管理为主,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异区管理,建立起人性化的管理,确立对社区服刑人员科学评估、分类管理的模式;4、建立司法裁决、监狱改造、社区警务、社区矫正、学校教育、家庭帮助、政府管理互动互补机制,建立适合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特点的专门教育和矫正制度,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