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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应享受低保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1年09月05日 文章点击数:27651

 

重度残疾人应享受低保

市残联反映:

20103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通知》规定:“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在实际工作中,该政策还有不尽完善之处

一是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的理解不准确。《通知》明确提出“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对残疾人“应保尽保”,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爱,从政策和制度层面保障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由于现在农村村社和城市社区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群众,还没有完全实现百分之百的“应保尽保”,对此规定的理解便是对残疾人在“普惠”的基础上给予的“特惠”。二是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范围较窄。《通知》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的规定,从字面上理解这里的“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先天性、未成年或者成年后尚未结婚成家以前致残,一直未结婚成家,靠父母供养,现父母已经去世,户口上只有残疾人本人,现在只有靠兄弟姐妹供养的;另一种是结婚成家单独立户以后致残或者残疾加重后,配偶离异或者去世,残疾人因重度残疾没有再婚,无子女或虽有子女但尚未成年不具备赡养能力,只能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现实中,这两种情况并不多见。三是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没有单独立户的情况比较普遍。在实际工作和调研中发现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没有单独立户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如达县斌郎乡石观村八社的一级肢体残疾人段文贵,现年43岁,家里就他和父亲两人,其父已67岁,在14年前,段身上突长小疮后,由于家庭贫困无钱医治,其手脚逐步变形且慢慢腐烂,现已严重畸形,完全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靠其年迈的父亲护理,根据其家庭的情况,当地政府将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每月150元,其父亲每月纳入农村低保,享受每月40元的低保补助金。又如该乡烟山村一社的重度精神残疾人尹兴彪,现年32岁,家里同样只有他和61岁的父亲两个人,尹兴彪在14岁患病后残疾,常年睡在床上,不能干农活,靠药物控制病情,生活全靠其父亲护理,以前住房也是破旧不堪,2009年县残联将其纳入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使其居住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当地政府将其纳入了农村“五保”,每月享受150元的五保金。类似情况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还有很多。

    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无论是否单独立户,其家庭都是非常贫困的,都没有单独立户,也根本不可能单独立户,类似的情况都是由“白发人”来照顾护理“黑发人”,即或是靠兄弟姐妹供养,无论是否单独立户,有一个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实际上也是负担非常的沉重了。所以我们认为《通知》中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这一政策规定有较大的局限性。为此建议:

将《通知》修改为:“凡属于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和多重残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本人一律纳入城乡低保,对其他轻度残疾人凡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保尽保”。如果暂时不能修改,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在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执行时,对重度残疾人家庭而言可以不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收入,而针对重度残疾人本人的残疾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来考虑和确定其本人是否享受低保,这样会更贴近实际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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