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民意 当前位置:首页>>社情民意>>正文

应加强对孤残儿童救助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1年09月28日 文章点击数:2554

 

应加强对孤残儿童救助

 

市政协学习文史委反映:

孤残儿童是特殊的社会群体,是社会救助的工作对象,我国现共有60万人(包括事实上无父母抚养的)。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和关心他们的生存和发展,为切实解决孤残儿童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疾病和缺陷,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健全、或政策不配套,或难于操作和落实的问题。为此建议:

1、完善孤残儿童救助和权利保护细则。启动专门立法程序,由政府就孤残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环节制定孤残儿童救助与权利保护实施细则。一是明确孤残儿童的救助范围。民政部门应制定专门的规章,明确规定将父母双亡或事实上无父母抚养的孤残儿童全部纳入政府抚养范围;二是确定孤残儿童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孤残儿童的保障生活水平应不低于同期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是将残疾儿童的残疾医疗纳入医保目录;四是保障孤残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孤残儿童的学前教育及孤残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后的继续教育权;五是加强孤残儿童权利保护的经费保障。将孤残儿童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环节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孤残儿童救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

2、政府与社会共同携手。政府要引导各企业、个体组织,增强社会救助意识,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和公共服务,政府在承担自己应有责任的同时,可以让民间社会发挥更多作用。一是注重借助社会力量,增强民间孤儿院的能力,发挥它们的作用;二是孤儿救助体系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创新的方向就是开放和多元化;三是建立和完善收养领养机制,让孤儿尽可能分散到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感受家带来的温暖,由政府严格审核和监管。   

3、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机制。将残疾预防机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以有效降低出生残疾率减少弃婴。一是建立免费婚检制度,合理设置婚检机构,建立政府出资的免费婚检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孕期干预制度。建立以围产期为重点,加强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对于计划妊娠的怀孕早期的妇女补充小剂量叶酸,并加强孕期检查,避免出生缺陷发生。

版权所有:政协达州市委员会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 达州市市政中心西二楼
Tel:0818-2662617 2665643 E-mail:dzzxw@163.com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IE6.0或更高版本浏览器浏览本站 备案号:蜀ICP备06014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