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落实政协提案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1年10月14日 文章点击数:1817
达县落实政协提案
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这次你住8天院,住院医疗费总计1229.2元,新农合报销了919.4元,我们只付了309.84元,与往年相比医疗费用减少了40%左右。今后病了,一定要及时去医院治疗,再也不用担心医疗费用高而看不起病了!”
乡镇卫生院属于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其无编制,无财政经费;医疗设备更新,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均由医院收入自行解决。医务人员常常对病人开大处方、卖高价药、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等,导致病人负担过重,医患矛盾突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普遍。针对这些问题,达县政协郝怀发、何聪礼等多名政协委员于2010年提出了《尽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议》及《将乡镇卫生院职工工资、福利纳入财政预算,有效降低群众医疗费用的建议》等提案。
该县政协领导高度重视,将上述提案列为重点民生提案。主席哈文华多次带领政协相关专委会及医卫界的部分政协委员深入30余个乡镇卫生院、10余个村卫生服务站调研,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关于加大财政投入,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建议》,其建议得到了中共达县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该县于2011年3月17日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2011年4月1日起、村卫生服务站从6月30日起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物,统一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且财政按照其服务人口,以每人每年不低于6元的标准拨付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偿资金;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统一定为10元,三类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由医保基金报销支付。将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将其医务人员列为事业编制,并按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标准核定其待遇;对其离退休人员经费、在职人员机保、医保金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对其在职人员经费和公业务费等运行成本,通过医院收入支付后的差额部分由财政预算解决。政府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
该县通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扩大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降低了医疗费用,转变了“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维护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推动了全体公民医疗卫生公平可及,保障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达县政协陈希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