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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达州市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1年11月14日 文章点击数:14740

政协达州市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1年8月18日市政协三届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使政协达州市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外侨联谊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治达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宗外侨联谊委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积极履行人民政协职能,为推动祖国的和平统一和我市的追赶跨越发展奉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民宗外侨联谊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治章程以及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和决议、决定,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参加民宗外侨联谊委的活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民宗外侨联谊委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所做的决定、决议;

(二)加强与本委员活动小组和所联系界别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反映委员的要求和呼声;

(三)组织省、市政协委员开展联谊交友活动,加强同我市在外地工作的杰出人才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民族宗教人士、民营企业家的联系,鼓励引导他们为我市建设川渝鄂陕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和幸福达州多做贡献;

(四)加强同本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与联系,广开言路,了解社情民意,为他们及时主动地向市政协和有关党政决策部门反映情况,做好协调工作,积极支持他们为五个文明建设和祖国统一服务的各项活动;

(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民宗外侨联谊委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党政关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交调查报告,撰写集体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积极组织全委会大会发言材料;

(六)组织省、市政协委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考察、视察和出省出境考察访问。广泛开展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其亲属的联谊工作,配合我市对外开放,为引进人才、资金、技术、设备等牵线搭桥,为追赶跨越发展服务;

(七)主动加强与省政协对口专委会和县(市、区)政协的联系互动。配合好省政协对口联系的专委会来达调研、视察、考察等工作,密切与全省各市州政协对口专委会的联系,指导县(市、区)政协的民宗外侨联谊工作;

(八)负责牵头做好市政协委员服务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本委员小组活动和界别活动,搞好对本委员活动小组委员履职的考核工作;

(九)加强同本市有关对口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情况和信息,交换资料,参加有关会议;

(十)完成常委会、主席会和市政协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主任会议提交的视察、调研报告以及以专委会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

(三)讨论决定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二)审定调研、视察、考察报告;

(三)决定各项活动方案;

(四)决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五)对委员年度履职做出考核结论;

(六)对其他需要主任会议议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章 组 

第七条 民宗外侨联谊委是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民宗外侨联谊委工作由主任主持,主任出缺时由专职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小组或按界别进行活动,各小组和界别的工作由分管副主任负责。

第九条 民宗外侨联谊委下设办公室,行政上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在秘书长和专委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具体办理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条 民宗外侨联谊委全体会议一般半年举行一次,议题由主任或主任会议确定,会议由主任主持,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一般一季度举行一次,议题由主任确定,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对口部门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会一般一年举行一至二次。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会议可邀请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其他专委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县(市、区)政协参加的工作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传达市政协和上级政协的有关精神,交流经验,总结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民宗外侨联谊委调研、考察一般每年进行一至二次,视察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就某项重大问题举行的专题座谈会、研讨会,一般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民宗外侨联谊委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六条  专委会工作计划一般由主任会议提出,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由专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调研、视察和考察形成的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必要时提交民宗外侨联谊委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然后报主席会议审定后,按市政协相关程序报送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民宗外侨联谊委编写的简报、社情民意、信息、提案,由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按市政协相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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