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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社会法制群团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1年11月14日 文章点击数:14606

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社会法制群团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1年8月18日市政协三届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社会法制群团委员会(以下简称社法群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达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法群委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突出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积极履行人民政协职能,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川渝鄂陕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为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幸福达州作出贡献。

第三条  社法群委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以及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社法群委开展的各项活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就社会法制群团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社法群委的主要职责:

(一)对市级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宪法、法律和全省重要法规、全市重要文件精神的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研、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实行民主监督。

(二)对工会、共青团、妇女儿童、残疾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与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反映社情民意。

(三)按照本委与市级对口部门的《联系与协商办法》,与市级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有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四)做好协同互动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政协对口专委会的指导支持,配合搞好相关课题的视察调研等活动;密切与全省市州政协对口专委会的联系;加强各县(市、区)政协对口专委会的工作联系指导。

(五)负责做好委员活动小组委员的服务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六)负责组织全委会的委员大会发言材料,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七)完成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协领导交办的任务,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社法群委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主任会议提交的调查、视察报告、全体会议大会发言材料以及由本专委会名义提出的提案;

(三)制定社法群委工作规则;

(四)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二)审定调研、视察报告;

(三)决定各项活动方案;

(四)决定召开本专委会全体会议;

(五)对其他需要主任会议议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社法群委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免,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社法群委工作由主任主持,主任出缺时,由专职副主任主持。

社法群委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各小组的工作由分管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社法群委下设办公室,行政上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在秘书长和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具体办理社法群委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会议

第十条  社法群委全体会议一般半年举行一次,议题由主任或主任会议确定,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一般一季度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由社法群委组成人员和对口单位负责人组成,一般一年举行一次,由社法群委主持。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市政协其他专委会和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社法群委组织开展的调查活动每年进行一至二次,视察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  调研、视察题目一般由主任会议或主任确定,报主席会议审定同意后,于调研、视察前七天通知参加人员和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  调研、视察形成的建议和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必要时提交社法群委全体会议讨论审议,报送主席会议审定后,按市政协相关程序报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就某项问题举行的专题座谈会,一般由主任召集主持,社法群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七条  社法群委编发的简报、社情民意信息、提案等由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按市政协相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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