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达州市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1年11月14日 文章点击数:14935
政协达州市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1年8月18日市政协三届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政协达州市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人资环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和《政协达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着力于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川渝鄂陕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为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幸福达州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政协章程,认真贯彻落实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市政协的各项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并就有关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人资环委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组成,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免,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五条 人资环委工作由主任主持,主任出缺时由专职副主任主持。
人资环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调研视察等活动,各小组的工作可由分管副主任负责。
第六条 人资环委下设办公室,行政上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在秘书长和专委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具体办理人资环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人资环委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
(二)对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协商讨论;并就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视察、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意见、建议并撰写提案,实行民主监督。
(三)加强与本委员活动小组委员的联系,倾听委员的要求和呼声,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渠道。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委员活动,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做好本委员活动小组委员管理服务工作,认真搞好委员年度履职考核。
(五)加强与省政协对口专委会的联系,并完成其交办的任务;密切与市级对口部门的联系、协商与沟通,保持与省内各市州对口专委会的联系;加强与县市区政协对口专委会的联系与指导。
(六)召开市政协人资环委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对口部门联席会议。
(七)通过调研、视察活动开展,撰写专委会集体提案,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全委会委员大会发言材料。
(八) 完成常委会、主席会和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各项任务,向主席会、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人资环委全体会议职责:
(一)讨论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主任会议提交的视察、调研报告和本专委会提出的集体提案、委员大会发言材料。
(三)拟定、修改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主任会议职责
(一)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年末工作总结。
(二)审定调研、视察、考察报告。
(三)决定各项活动方案。
(四)决定召开人资环委全体会议。
(五)对其他需要主任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四章 会议
第十条 人资环委全体会议一般半年举行一次,议题由主任或主任会议确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一般一季度举行一次,议题由主任确定,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对口部门联席会议成员由人资环委主任、副主任和对口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一般一年举行1—2次,由人资环委主持。根据会议内容,联席会议可邀请市政协其他专委会和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三条 全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人资环委一般每年进行一至二次调研和视察活动。调研、视察的题目,年初由主任会议或主任提出,报主席会议审定。调研、视察前七天将题目等通知参会人员和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 人资环委形成的调查、视察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必要时提交人资环委全体会议讨论审议,报经主席会议审定后,按市政协相关程序报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人资环委编写的简报、社情民意信息和提案,由主任和副主任审签后,按市政协相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