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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1年11月14日 文章点击数:21837

 

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1年8月18日市政协三届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业委员会)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达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业委员会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新农村综合体和现代农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幸福达州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农业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以及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农业委员会的活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农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委员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学习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精神,学习人民政协的基本知识。

(二)组织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就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主席会议审议确定的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搞好协同互动,积极争取省政协农业委员会支持,配合其搞好调研视察,密切与全省各市州政协对口专委会的联系,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协对口专委会的指导。

(四)加强同市级对口部门的联系,进行对口协商。根据需要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研究或开展有关重要活动。

(五)积极反映我市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并提出意见、建议,通过集体提案和社情民意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六)积极组织政协全委会委员大会发言材料,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七)加强委员活动小组委员的服务、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八)完成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和政协领导交办的任务,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农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审定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主任会议提交的视察调研报告;

(三)拟定、修改农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第六条  主任会议职责:

(一)制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搞好专委会年中、年末工作总结;

(二)审查调研、视察报告;

(三)讨论、审定专委会提出的提案及委员代表专委会在全委会上的发言材料;

(四)决定各项活动方案;

(五)决定召开委员全体会议;

(六)对其他需要主任会议议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农业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农业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主任出缺时由专职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农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办公室人员在秘书长和专委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具体处理农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会议

第十条  农业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半年举行一次,议题由主任或主任会议确定,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一般一季度举行一次,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安排工作。议题由主任确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决定的重要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通过有效。

第十二条  对口部门联席会议一般一年举行1-2次,共同研究探讨双方关心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由农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对口单位负责人组成,会议由农业委员会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市政协其他专家委员和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农业委员会调研一般每年进行1-2次,视察活动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四条  调研、视察的课题原则上以年初工作安排的课题为准。调研、视察的方案由主任或主任会议确定,调研、视察前七天将题目等事项通知参加人员和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  调研、视察形成的报告和建议,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必要时提交农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报送主席会议审定后,按相关程序送审签发。

第十六条  农业委员会举行的专题座谈会,一般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农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七条  农业委员会编写的简报、社情民意信息、提案等由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按市政协相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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