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1年12月10日 文章点击数:2376
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建议
市政协委员吴胜全、特邀委员肖国权反映:
实施农村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对于解决特困人口的生活困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我市自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低保”以来,全市已有34.6万农村贫困人口享受最低生活补助,今年1—10月,全市农村“低保”累计支出金额达27519万元。从总体上看,此项工作进展顺利,实施情况良好,受到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欢迎和拥护。据对部分乡镇、村、社的调查了解,目前农村“低保”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工作经费短缺。绝大多数乡镇均确定一名副乡、镇长(或副书记)分管该项工作,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只有一名乡镇民政员。要承担一个乡镇少则数百,多则上千人的“低保”的评定和管理工作,确有很大困难。加之工作经费又严重不足,不少乡镇民政员下乡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都不能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一些村、社“低保”对象的评定工作不规范,不公开、公平、公正,民主评议流于形式。据调查,一些村、社的评议小组未经群众民主选举产生,直接由村、社长自行确定组成,有的甚至连名义上的评议小组也没有。在正式评定“低保”对象前,往往由评议小组(主要是村、社长)事先内定好名单,然后召集村民“投票选举”,这事实上就是一个走过场的行为。一些群众气愤地说,只要“当官”的说你该“吃”,你不困难也可以“吃”,说你不该“吃”,你再困难,你还是不能“吃”。三是“三级”公示未能完全落实,反映问题和举报渠道不畅。调查发现,多数乡镇一级虽作了 “低保”公示,但不少村、社并没有真正张榜公示。多数村民不知道该找谁反映情况、表达诉求,更不知道找谁举报问题。四是“低保指标偏少,难以满足实际需求。虽然享受农村“低保”人数在逐年增加,但也仅占农村总人口的6%左右,离“应保尽保”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僧多粥少”现象较为普遍。调查中发现,不少原本就十分困难的村民,群众也认为应该享受“低保”,但由于指标限制,还是没办法解决,这成了农村“低保”工作中一个棘手的难题。为此建议:
1.充实乡镇“低保”工作力量,切实解决好工作经费问题。一是根据工作需要,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安排部分现已离岗休息,但尚未正式退休乡镇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协助乡镇民政员做好“低保”工作;二是将驻村干部对所驻村、社“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纳入目标考核;三是每村配备1名思想素质好,群众满意度高的人员担任村、社“低保”员,由乡镇民政员负责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培训;四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级财政要预算专项经费,妥善解决“低保”工作经费问题。
2.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评议工作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一是坚持评议小组必须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乡、镇政府审批;二是驻村干部代表乡、镇政府对所驻村、社的“低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尤其要对评议小组的选举和“低保”对象投票选举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并在选举结果上签字确认;三是驻村干部负责受理群众对“低保”工作的批评、建议和举报;四是严格实行“三级公示”制,公开举报受理单位和举报电话,便于群众反映问题和举报监督。
3.严明工作纪律,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事件。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低保”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纪律,严肃查处投票评议过程中的以权谋私、拉帮结伙、拉票串票、请客送礼等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评议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
4.逐步扩大“低保”覆盖面,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地方财力增强,应逐步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建议全市农村“低保”覆盖面在现有6.3%的基础上,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到“十二五‘末达到10%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