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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关注民间借贷存在的潜在风险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2年02月21日 文章点击数:3277

 

应关注民间借贷存在的潜在风险

 

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反映:

由于紧缩银根,民间借贷十分活跃。以达州银监局去年9月末掌握的数据为例,民间借贷余额为16.5亿元左右,辖区内银行业贷款余额的4%,比上年末增长22%,高出银行业贷款增幅约5个百分点,民间借贷平均利率在28.5%左右,高出银行贷款平均利率近3。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典当行、担保公司和从事高利贷借款的地下钱庄4种渠道。 虽然民间借贷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投融资效率,满足居民投资需求,缓解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及弥补银行信贷资金缺口。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没有相关规定,而高利贷和非法集资又游离于民间借贷的边缘,故其可能带来较大的社会风险:

一是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民间借贷存在于金融机构调控范围之外,影响国家对全社会资金总量的准确把握,制约金融政策的实施,并可能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生较严重的滞后或偏离性影响。二是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动存在盲目性,极易流进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使国家通过银行信贷控制资金流向,调整行业结构、产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举措难以到位。三是民间借贷的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缺乏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容易滋生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金融行为。四是干扰金融秩序,削弱金融机构聚集资金和储蓄放贷能力。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吸引了民间资金的异常流动,如一些储户将已存入银行的存款取出投入民间借贷市场,对金融机构的吸储放贷功能的发挥产生不利影响。五是影响社会稳定。在民间借贷参与者中不乏下岗职工等低收入人员,其中部分人员甚至将其住房抵押贷款后投入民间借贷市场,一旦失控,将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影响为此建议:

1.积极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流向。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借助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高利借贷、非法集资的风险与危害,提高公众的风险识别能力,引导公众理性投资,减少或避免因无序民间借贷行为造成的资金损失。

2.强化信贷资金流向监管,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融资。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受托支付规定,切实防范信贷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建立健全风险隔离和防火墙机制,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严禁银行从业人员以个人或借用银行名义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3.建立健全法规监管机制,规范民间借贷。 一是明确主管部门职责,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尽快指定专门机构,或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或政府部门,专门负责民间借贷的管理,制定民间借贷法规制度,完善游戏规划,规范民间借贷,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弥补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足。二是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根据民间借贷的动态和走向,采取相应措施,明确借贷双方的权责利,仲裁和调解民间借贷纠纷,制裁和打击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

4.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金融产品,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渠道。 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开发新的投资产品,改善投融资结构,如完善证券交易市场,发行地方债券和企业债券等产品,引导居民开展证券、债券等投资,为居民开辟更广阔的投资空间。

5.加强引导,促进民间融资、地下融资逐步走向正规化、合法化。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管理,开展对民间融资机构的清理整顿,确保依法合规经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洗钱活动,避免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民间融资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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