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政协委员呼吁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历年农业税、提留款尾欠清收工作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2年03月05日 文章点击数:2108
达县政协委员呼吁研究完善配套政策
加强历年农业税、提留款尾欠清收工作
达县政协委员秦孝忠向达县政协第十四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完善农村税费尾欠暂缓清收政策的建议》提案,呼吁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历年农业税、提留款尾欠清收工作。
提案指出,国家宣布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在此之前,农村在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期间,由于多种原因农村形成了大量税费尾欠。对这些尾欠,2002年《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暂停清收农民税费尾欠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农改[2002]10号)规定:“一、暂停清收农民税费尾欠工作。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负担相对较重,承受能力较弱,绝大多数农民无力交纳税费尾欠。当前,农村税费改革正处于扩大试点的关键时期,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并取得成功是农村工作的大局,决不能因农村遗留问题影响改革的健康进行。因此,要立即暂停清收农民税费尾欠。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以后,再做处理。对符合减免条件的贫困农户,要按政策规定切实减免其税费尾欠。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尾欠,一律取消,不得再向农民清缴。”2004年《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规定:“四、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妥善处理税费尾欠。……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村税费尾欠,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作处理。对改革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然而在农村实际工作中,由于当时的 “暂缓清收”并没有明确规定缓到什么时间,使一些群众错误地理解为“暂缓清收“就是不再清收,基层干部则拿到这个“暂缓清收”无从行事,给整个农村工作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是损害了党的农村政策的严肃性。农村税费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果农民税费尾欠长期不交,以前出台的政策就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在农民心中就会产生一种“政府说话也不算数”的心理,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在农民心中就会大打折扣,必将加大今后执行政策的难度。二是削落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农业税费有其强制性和严肃性,欠交的税费长期“暂缓清收“就等于不予清收,直接损失的不仅仅是“钱”,而是有损党和政府在农民中的威信。尤其重要的是,农民群众历来就有“不患多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一些不欠税费的农户就感到吃了亏,对以后要从事的公益性公共投资采取抵触情绪,影响了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也影响了基层组织的社会信誉,以及村干部队伍的建设和执政能力。三是破坏了农村社会的公平诚信。如果农村税费尾欠长期不收甚至豁免,对农民国家意识、集体意识和诚信意识的树立十分不利,对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主动履行法律法规义务、按时交纳税费的“老实”公民显然有失公平,也会对今后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筹资的收取产生消极影响。四是制约了村级债务的化解进程。如果尾欠税费长期不收并长期搁置下去,必将导致村级债权悬空,严重影响村里债务的化解,导致过去为集体垫交、代借款交清农村税费的基层干部无法收回垫交款和归还代借款,进而影响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
对此建议,农税、提留政策已废止六年有余,当时对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的“暂缓清收”政策并不是不再清收,可以说现在已经到了“以后再作处理”的时候了。因此,要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历年农税、提留尾欠的清收工作,促使农村税费“暂缓清收”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综合症问题的根本解决。一是建议从全县有关职能部门抽派得力人员,组成专门力量进行认真调研,根据尾欠税费的不同原因制定统一的清收或减免政策,便于乡镇、村、社执行。二是认真对待当时“不合”政策的乡镇村社收费决定,防止出现已交费的群众要求退款。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的国家、集体观念和大局意识,要防只要国家、集体补帖补助不尽公民义务的错误思想在农民群众中漫延。(陈希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