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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合理确定小区居民公共用电性质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2年05月23日 文章点击数:1964

 

政府应合理确定小区居民公共用电性质

 

民建达州市委反映:

小区路灯、电梯、二次供水增压等设施设备都是小区居民直接使用的,是房屋配套和居民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所发生的电费是由小区居民共同承担的,而非办公、商业性质,实乃居民生活之公共能耗。自20121月起,达州市电力公司,新桥供电局等供电部门未召开听证会,没有广泛调查听取居民意见,更不尊重事实,相继将小区居民路灯、电梯、二次供水增压等设施设备的用电性质确定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并上调电价至0.83/度,比居民用电高0.370.39元。此举不但未改善民生,反而增加了居民生活负担,这一决定极其不合理。

2012年以前,供电部门没有将住宅小区、大厦的路灯、电梯和二次供水增压设备用电与宾馆、酒店的路灯、电梯、二次供水增压设备用电区别对待,而是统一按非工普性质收费,这一做法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居民小区路灯、电梯和二次供水增压设备用电是居民自用的而非经营性质,同宾馆、酒店的电梯、二次供水增压设备用电有着本质的区别。现在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取消了非工普电价分类,但我市供电部门擅自将非工普用电性质改为一般工商业用电性质,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海南、陕西等省,都非常明确地进行了电价分类,都将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划分为生活用电。我们在发展本地经济的同时,应学习借鉴外地、外省成功经验,为此建议:

市政府要认真调查研究,关注此项民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责成市经信局合理确定小区居民路灯、电梯、二次供水增压等设施设备用电性质,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进步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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