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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大对政府性投资工程的监管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2年05月23日 文章点击数:1810

 

应加大对政府性投资工程的监管

 

渠县政协反映: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性工程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也对项目投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工程建设热火朝天的背后,部分投资项目由于决策、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项目建设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项目前期工作缺乏深度研究,项目决策流于形式,立项批复建设内容与实际建设内容出入较大,投资概算对造价控制失去意义,有的盲目上马,造成“三超(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工程”出现;二是项目组织管理薄弱。对政府工程的管理,大多是从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临时组建项目管理班子,缺少专业知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管理脱节和管理混乱;三是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控不力。虽然许多政府部门都参与了项目管理,但没有一个部门承担投资主体的责任,多头管理,形成“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还有的管理机构集“裁判员”和“运动员”角色于一身,即负责监管,又组织实施工程,造成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不力。为此建议:

1.改革项目投资管理制度。逐步限制政府投资项目临时组建工程管理机构的做法,实行工程建设“代建制”。依靠专业人士,代行业主职责对工程项目实行专业化管理,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管,

2.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招标投标的目的,不仅仅是优选好的承包商,也是为了保证政府的廉洁。依照规定,不仅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采购都应招标,要严格实施“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

3.完善投资控制和审计监督制度。项目建设必须做到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先验收后使用,杜绝随意变更项目增加投资,维护计划管理的权威性。

4.改进工程监理制度。凡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监理机构,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把监理资质关,实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促使监理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5.变更签证会审制度。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签证,按投资额确定项目变更审批额度,对超过额度部分,要经甲方、监理、设计、审计四位一体确认方可纳入决算,以防止工程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通过变更签证来增加投资情况的发生。确需进行的设计修改,应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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