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收取非住房抵押登记手续费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3年04月16日 文章点击数:1859
规范收取非住房抵押登记手续费的建议
市政协特邀委员王阳星反映:
目前,四川省各地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企业和个人以门市、办公、商用等“非住房”的抵押登记时,除按件收取550元的登记费外,还按照规定,收取了抵押物价值或融资借款额0.1%到0.16%的抵押手续费,一些融资数额较大、缴费较多的企业对此存在疑问,认为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太高、不合理。
一是收取“非住宅抵押手续费”的主体不当。根据“川价费[2004]172号”文件(即《关于降低房地产抵押手续费的通知》,此文由原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建设厅于2004年8月印发,指明设置此项收费是“我省曾于1999年请求国家计委(原称)、建设部同意,以川价字费[1999]65号文件规范了房地产抵押收费”。并要求收费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以及其他房地产抵押有关的服务”,“并适当提留风险基金”),抵押手续费是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收取的,从各地公示情况看,这项费用都是由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取。二是与四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符。由四川省财政厅、发改委(物价局)历年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以及四川省发改委2010年公布的《保留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都不包含“抵押手续费”。按照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该依法在以上两类收费项目中收取。三是抵押登记收取比例与规定不符。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收取”,该文件还明确规定“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我们现行执行标准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不符。四是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国家发改委在2008年以“发改办价格[2008]916号”对江西省发改委复函中明确:“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房产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房屋交易手续费用,非住房交易过程中不能收取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据此,江西省于2008年取消了“非住房类抵押交易手续费”项目。
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对各类房地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在未承担风险责任和成本的情况下,办理非住房抵押登记按件收取550元登记费后,又按房屋价值比例收取抵押手续费,不仅涉及重复收费,还与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属“补偿性、非赢利性”原则,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提供服务和承担相应风险的要求相冲突。目前,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以房地产等抵押贷款为主,企业普遍反映办理融资过程中存在登记部门和评估、公证、担保等中介机构收费名目多、环节繁锁、费率一浮到顶等问题,加上银行贷款利率普遍上浮,加大了企业的融资成本。鉴于收取非住房抵押登记手续费有其历史原因和相关依据,特建议:
省、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收取抵押手续费以及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可参照江西省取消非住房抵押登记手续费、山东、湖南等地按抵押额0.1%-0.01%收取非住房抵押手续费、宁波设置非住房抵押手续费上限为5000元等作法,积极研究企业在办理融资抵押登记中的收费管理问题,确需继续收取的,要明确有关主体和交费标准、收费用途,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措施,以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