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3年12月19日 文章点击数:1907
完善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的建议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反映:
按现行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参保人员在医保待遇期内,其门诊用药可以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购药,门诊购药支付上限不超过当年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支付标准,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不归个人所有,不能接转,限当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如此一来,参保城镇居民理解为年终前“发放”药品,“不领白不领”。为了“享受”这一政策,往往领取了不适用、甚至接近过期的药品。这既造成一种浪费,又让参保城镇居民意见很大。以达州为例,全市目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为67万余人,每人每年缴纳245元医保费用,可以年底在门诊统筹费用中,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领取价值约100元的药品。这些药品品种少,需要购买的家庭常备药往往又买不到,数千万元的门诊统筹费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建议参照职工医保,将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纳入个人账户,并可以结转,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