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3年05月31日 文章点击数:6537
要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反映:
乡村医生作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中发挥了前沿“堡垒”和先锋队作用。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原因,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导致具备执业资格的年轻医生不愿在村站工作,村医队伍年龄老化、后续力量不足,成为制约农村卫生队伍结构改善、业务提高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
我市有注册乡村医生7938人,其中本科学历1人,大专118人,占总数的1.49%,乡村医生中具有中专或以上学历的占65.7%;60岁以上男性村医 1813人,占总注册人数的22.83%;55岁以上女性村医439 人,占5.53% ;4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4691人,占73.88%。他们都是本地人,很多是赤脚医生时代就在为村民服务,目前都已六七十岁,但还承担着预防保健和医疗工作。按照国家老有所养的要求,以及村卫生站人员专业性强,后继乏人的现实,建议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确保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网底稳固。
1.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各级政府应把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把更新基层卫生队伍摆在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首要位置。由政府牵头,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发改等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将乡村医生纳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制定出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不再为将来留历史问题和产生重复无效的投入。
2.按照因地制宜、承认历史、分类参保原则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国家社保政策,积极借鉴先进地区开展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经验,充分考虑乡村医生队伍历史原因,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定参保原则,明确补助政策。对乡村医生男60岁、女55岁为养老保险金享受年龄,未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的在职乡村医生,按规定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按比例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金。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根据从业年限,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3.采取政府主导,多途径落实补助资金。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合理负担,财政应承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一是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中可确定一定比例用于补助养老保险;二是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补助也可以优先作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