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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3年08月12日 文章点击数:8701

 

关于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建议

 

    提案号: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022

    提案者:陈明星  徐兰 彭飚

主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提案内容: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迅猛,截止目前有18000余户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为我市的经济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尤其是在就业、税收、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贡献巨大。但是,在中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难问题一直成为制约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

    (一)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条件高

    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对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实行了较为严格的信贷条件,大多数中小微企业由于无法提供有效担保被拒之门外。中小微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期限短,固定资产贷款较为困难,新贷款主要用于填补流动资金缺口而无法进行技术改造和厂房设施建设,这就限制了中小微企业的进一步做大做强。同时,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服务窗口创新性、开拓性不强,到一线去了解企业真实需求少,大多是坐等企业上门,服务不到位。

    (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

    由于国内沪深两个交易所准入门槛高,一些硬性条件难以达到上市要求,加之中小企业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市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审查进入股市,无法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至今我市仍没有一家企业上市筹措所需发展资金,使中小企业失去了直接融资的渠道。

    (三)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缺口较大

    据了解,我市9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积累、民间借贷和内部职工筹措资金,能从银行得到贷款的中小微企业不到5%;目前全市中小微企业资金总需求达60亿元以上,资金缺口相当大。由于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仍未消除,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仍然较差,不少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更难获得资金支持,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四)银行与担保机构权责不对等

    按照国际条例,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担保机构通常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担,风险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而我市担保机构不仅协作银行要求其承担100%的风险,且放大倍数基本控制在5倍以内(一般51 0倍),造成银行与担保机构权利和责任不对等,担保机构的规模效应难以实现。

    二、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近几年,国家和省已先后出台了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尽管在市委、市政府的推动下,各地各部门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识显著增强,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措施产生了明显实效。但一些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体制性的障碍短期内难以完全去除,中小微企业受到的歧视和限制似乎若隐若现。因此,相比较而言,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就显得较为突出。建议市委、市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营造各种所有制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严格执行中央、省上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政策措施上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与发展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在缓交、减免税收,地价等各项费用上,在实施政府补贴、贴息贷款和奖励等方面,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让企业得到实惠,增强发展信心。切实为中小微企业办实事,尤其是解决一些长期制约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建立商业性信用担保与再担保体系

    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就需要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为此,需尽快完善担保市场准入机制,积极吸引民间资本与外资进入担保行业,通过多种渠道充实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解决担保企业规模小、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效率标准进行运作,建立多层次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发展会员制担保机构。同时,鼓励建立行业和工业集中区建立相应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各自区域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三)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中小微企业促进会》的规定,尽快建立达州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成长型、科技型、创业型、规模效益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弥补担保机构风险。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缺少企业信用,长期以来一直是影响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问题。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可以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降低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政府推动,分类指导,统一标准,重点突破”的原则,引导评级机构开展适销对路的评级产品,积极推动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估,通过信息分享来改变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要联合银行、建设、国土、环保、税务、质检、工商等部门共同建立中小微企业征信平台,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五)加强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发展

    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存在是继成事实,只是由于政府的限制,长期处于地下状态。政府应将民间金融正式化和公开化,将其纳入政府监控范围,而不应排斥。政府作为市场规则与金融制度的设计和维护者,关键是设计出良好的制度。应在充分尊重民间金融自身的灵活性和规律性基础上,促进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督促其健康发展,使之成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条有效途径。建议政府研讨适时出台政策规定,确立民间金融合法地位,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款的区别,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作为,促进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同时达州应大力发展小贷公司来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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