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推行社会管理创新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3年08月12日 文章点击数:9141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推行社会管理创新的建议
提案号: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086号
提案者:民宗外侨联谊委员会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
提案内容:
虽然近些年我市社区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相比,仍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区组织领导体制不顺。政府部门仍然存在“大包大揽”现象,对社区各项工作指令性多,指导性小;我市社区担负的职能和职责非常繁琐和众多,统计起来有近20项,可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纷纷对社区派任务、下指标,“费不随事转”、“权不随责走”现象非常突出。多数县还实行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社区的工作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要求,亟待改革和完善。
二是社区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由于财政投入不足,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办公条件简陋,许多社区办公地点都设立在居民楼院里,过道窄、巷子深、采光条件差,给居民服务带来了许多不便。社区居民活动场地严重不足,多数社区没有专门的活动场所,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据调查,有的县一个社区一年的工作经费仅仅只有3万元,难以保障社区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社区工作人员的报酬和相关福利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三是社区管理科学化水平不高。面对大量的社会管理工作,如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劳动就业和社保、扶贫帮困、法律援助等工作,需要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通过进一步提高社区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来实现。
四是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通过我们对全市社区的抽样调查,社区工作人员中年龄结构不合理,断层现象严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社区进人渠道不规范、关系复杂,一些社区工作者缺乏一定的开拓创新意识和城市管理的经验,工作方法简单、工作手段单一。同时,社区工作人员身份模糊,各种社会保障落实差,待遇较低,导致社区工作人员人心不稳,积极性不高。
五是社区居民民主自治的意识不够。由于长期实行单位体制,造成社区居民社区意识淡漠,对社区缺乏认同感、依赖感和归属感,社区缺乏凝聚力,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还有待加强,特别是社区共建单位对参与社区共建、支持社区活动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改革创新社区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社区定位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与社区的关系。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应当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政府要转变职能,充分尊重和落实社区居民依法民主自治的权利。二是实行责、权、利的统一,在人、财、物上给社区松绑。政府要按照“权力下放、重心下移、财力下沉”的原则向社区转移职能,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从下派工作任务到社区,相应地转变为“服务到社区、责任到社区、接受监督评议到社区”。
二、加大财政投入,保障社区管理的基本条件
一是加大对工作经费的投入。着力改善办公条件,全面实行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增加办公经费,确保工作的有序运转,更好地推进社区建设工作健康快速发展。二是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确保社区建设、管理、发展的正常需要。三是加强社区文体活动、卫生服务等公益服务设施的建设。要多方筹集资金,建立多渠道的社区服务投入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促进社区资源最大限度整合,完善社区服务网络体系。
三、创新管理办法,不断提升社区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是组织管理科学化。要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社会组织共管共治的“四位一体”社区管理新格局,着力构建以承载新功能、体现新内涵的“一委一居一站”的组织管理体系。二是社区管理扁平化。要建立和完善分片包干机制,结合社区的不同类型、特殊群体等实际,构建居委会—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小区)—各居民楼院—家庭户为主线,有效地形成居委会管理各小区,各小区管理各楼院,楼院长管理各家庭户的网格式体系。三是公共管理信息化。在建立标准化服务大厅的基础上,引进现代化、信息化服务手段,更加便捷地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指导、帮困救助、热线求助、政策咨询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四、多措并举,大力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实现社区工作者专职化、年轻化。社区工作者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防止和克服社区工作机关化、行政化的倾向。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评,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待遇,妥善解决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障问题,从而最大限度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五、不断培育社区居民的归属感,提高民主自治能力
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各地研究制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社区自治章程》、《居规民约》,进一步完善社区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各项制度,如民情恳谈会、民意听证会、民事调解会、民主评议会等,使之更有操作性和实效性,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社区自我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