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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保政策的三点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8年10月23日 文章点击数:14702

 

对医保政策的三点建议

 

市政协委员刘连珊反映:

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改变原公费医疗制度,调整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比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客观上还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如医保参保门槛太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一次性缴纳15—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高达3—5万元左右,个人难以承担。加之医保覆盖面较低,停产、破产、倒闭企业的老职工,即使参加了医保,也因报销比例低,住院起付标准高,个人负担过大的条件限制,生不起病,就不起医。同时,特殊病门诊点少、治疗药品种类少,异地治疗手续麻烦的原因,特殊病病员难就医,“老有所医”和“病有所医”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此对医保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一、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对已退休的老职工,既无公费医疗,又没有参加医保的,要采取灵活政策,让他们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含解除职工身份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凡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问题,建议不要“一刀切”,应放低门槛,根据实际情况分年龄、分时段缴纳,尽可能地让他们也参加医保,以扩大医保覆盖面。

二、适时调整医疗药品的报销比例。由于多数甲类药品不生产,治病往往用乙类药品,而乙类药品比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低,导致现参保人员负担较过去大。因此,建议适当放宽甲、乙类药品的控制范围,使报销比例相应提高。

三、特殊病群体采取特殊政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第十五条五款中规定:对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统筹基金报销60%,支付总额为每年个人帐户计入金额的5倍。特殊病用药,绝大多数都是乙类药品,而在甲、乙类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使用乙类药品,要自负20%,其实际报销就只有48%,再加上自负项目,个人负担就更重了。建议取消特殊病甲、乙类药品的控制,适当提高特殊病治疗药品报销水平,以报销7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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