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4年03月17日 文章点击数:1892
应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渠县政协反映: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从各地实际操作来看,公益性岗位确实解决了一些特殊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暴露出尴尬的一面。以渠县为例,从2013年起,该县常态化开展“送岗位、送政策、送技能、送援助”活动,3个县级部门和59个乡(镇)先后开发了城管市容协管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保洁员、治安协管员、乡镇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公益性岗位785个,及时帮助就业困难重点人群实现就业605人,受到了群众的好评。但对一个拥有150万人口的大县,就业困难有数千人之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远不能满足就业困难人群的需要,且存在着开发种类少,在劳动保障、交通运输、环保监察、民政养老、保安服务等方面未开发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未按规定纳入县就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由用人(用工)单位自行招用,人员动态变化大,管理难度大,个别人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贴;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低于30%。对此建议:
1.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在符合就业形势的需要、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延伸的需要、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原则,科学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增设公益性岗位开发种类,打破“一定管多年,多年不变化”的旧格局,充分满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需要。
2.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实行归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应当每年初向就业管理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定申请,经就业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研究后,报政府批准,再由就业部门组织用人(用工)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
3.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使用就业困难对象人数在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时应予明确,任何用人(用工)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性用人条件。对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用工)单位及时解决公益性岗位补贴。
4.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督促用人(用工)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好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正常退出、补充机制,从严查处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行为,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完整性、效益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