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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配套下放相关部门审批权限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4年04月03日 文章点击数:1674

 

建议配套下放相关部门审批权限

 

市政协特邀委员魏文杰反映:

2013年以来,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国家发改委先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紧随其后,省发改委取消和下放9项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放宽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扩大了市(州)、扩权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权。但随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不断走向深入,新的问题和情况也随之产生。

目前,国家、省发改委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时,相关部门如国土、环保审批权限却并未同时配套取消和下放。比如,根据省发改委201310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城市道路桥梁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项目现由市(州)、扩权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但按照环保部门相关规定,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城市道路桥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环保厅审批。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项目在具体操作时,则需经市(州)、扩权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再由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审批环保等要件,通过后,再返回市(州)、扩权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可研报告审批。如果是桥梁建设项目,由于可研批复时需要地质灾害评估、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估、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等10多个前置要件,要件的审批部门各不相同,而各个部门审批权限也不尽相同,最终导致项目审批程序更加复杂繁琐。为避免上下层级交叉审批增加的麻烦,个别地方和部门甚至将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人为拆分,削足适履满足各个部门审批权限,使各个要件审批权限尽量在同一层级政府或部门,人为干扰项目审批。因此,建议:

国家和省上相关部门配套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发改等系统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同时下放与之配套的审批权限,使项目审批尽可能在同一层级完成,真正做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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