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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残疾人辅具适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4年05月05日 文章点击数:1925

 

应将残疾人辅具适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市政协委员廖小云反映: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是帮助残疾人补偿和改善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以及日常生活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据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市现有各类残疾人53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78%。其中: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有16.53万人,占残疾人总人口的32%,曾接受过辅助器具配备与服务的有5.33万人,占残疾人总人口的10.01%。2010年9月,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将脑瘫康复等9种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残疾人看病贵、就医难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受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肢体、视力、听力三类残疾人最大的困难不在机构康复,而在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迫切需求,特别是0-6岁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辅助器具的需求。截肢者装配假肢后,可以像健全人一样行走、骑车和负重劳动,听力残疾人配戴助听器能够使具有残余听力的耳聋患者重新听到外界的声音,脑瘫患者配置足托矫形器能够有效的改善步态,偏瘫患者能够通过平行杠、助行器等康复训练器具的训练恢复其行走功能。

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服务,既是践行以人为本理念的根本要求,也是“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已明确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等重要文件都把残疾人辅助器具工作作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残疾人辅助器具工作是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重要途径。为此建议:

将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岁听力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假肢、矫形器、助听器、电子耳蜗和助视器等辅助器具适配在规定的项目价格内按照一定比例报销,假肢、矫形器、助听器、电子耳蜗和助视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所支付的医疗保险基金单独结算,不计入个人医疗保险年度费用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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