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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达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4年05月05日 文章点击数:2322

 

改进达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市政协委员郑晓兰反映: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福利性,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缴人员的购房、租房压力,受到广大职工的好评。《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五年多,但与其他地市的政策对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致使缴人员特别是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怨声载道。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缴存人因租住房提取公积金条件偏高。《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而同等条件下,《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承租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即可支取;《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经济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公积金对租房的支出比例要求却高于北京,条件高于成都市

     二是《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购同一套住房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该套而借用的住房贷款。”经查询,没有任何一个省市有相关规定。《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只有下列三种情形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是购买房屋使用权的;二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到当前比例的;三是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这非常人性化。为数不少的缴存者在按揭购房提取公积金时并不了解相关政策,工作人员也未做过多解释,将公积金做了一次性提取,直接导致他们每年一边给银行交按揭,一边还要缴存住房公积金,而缴交的公积金却束之高阁无法使用,无形中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缴时带强制性,使用时设置种种障碍。这种不合理的规定,违背了住房公积金设置的初衷,使之丧失了原有的作用,易引发缴者与管理部门的矛盾。针对以上情况,特建议:

1.调整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如取消或者降低租房者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只要是住房公积金缴纳者,只要缴交者没有购买商品房或是租房居住,就应该提取公积金用于房租支出;取消《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只要缴人还在银行交纳同一套房的按揭,并且公积金账户尚有余额,就应该允许其提取公积金还贷。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更加人性化,更合理,使公积金的缴、使用步入健康、良性循环模式。

2.积极推行阳光政务。应尽快开通达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推行阳光政务,方便缴人员查询余额,了解相关知识政策。

3.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宣传力度,让缴人员开开心心缴费,明明白白提取,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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