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4年05月14日 文章点击数:6861
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建议
渠县政协反映: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国有土地可利用量逐渐减少,被征地农民失地现象已日益显现,部分地区的村组出现了失地农民人均耕地不足0.3亩,人地矛盾突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且不统一,差异较大,缺乏平衡性,具体表现在区域与区域之间,县级政府之间补偿标准不统一。被征地区域地价明显偏低,征地补偿费一般在4—10万元/亩之间,平均地价为6万元/亩。二是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基本上采取一次性补偿。由于国家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一般补偿标准低,即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费、地上构筑物费,直接全额兑现到农户,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三是解决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不到位。按照政府出一块,集体出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往往难以统一配套到位。四是失地农民就业难。由于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部分被征地农民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劳动技能,无其他收入来源,一旦失地转行就非常困难,导致生活难以维持。尤其失地前那些完全依赖土地为生的纯农民以及生活在远郊和偏远地区的失地农民,这部分人的就业机会和就业选择性更小,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也比较保守,对他们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大多数人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几点建议:
1.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建议政府从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要借鉴一些做得较好地方的成功经验,尽快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统一标准,严格执行。
2.要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要适当提高土地价格,并从土地补偿费中提留20—40%,用做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保基金。建立健全并落实分级承担制度,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比率分别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政府财政补贴40%。既要符合相关政策,又要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3.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和职责。为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工作,建议成立由政府领导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经费等,专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数据统计、监督检查农民社保费用缴纳情况。
4.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47号令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调节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支出”,建议制定有关文件规定,“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即社会保障费每亩不低于二万元收取”。对保障资金单独建立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