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部门应在企业间实施公平纳税政策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4年05月14日 文章点击数:6528
国税部门应在企业间实施公平纳税政策
市政协民宗外侨委反映:
超市企业之间在同一区域、同样的规模、同样的经营,但是纳税标准不同,缴纳的税款差异极大,从而导致纳税不公,恶性竞争加剧,而且容易兹生腐败现象。通过对达川区南城片区超市调研发现,经营面积在2000—4000平方米以上较大规模的超市就有12家(重庆新世纪1家、世纪隆超市3家、新月超市1家、东方红超市1家、家家福超市2家、万客隆超市1家、多壹多超市1家、佳乐超市1家、琳丰超市1家),这些超市企业间在缴纳增值税方面存在“严重不公平”,给国家造成了很多税款的流失。具体表现在:
一是纳税不公,税款流失。纳税不公平主要是税务机关在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一致。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商业企业年销售80万元以上的应该按“一般纳税人”纳税,80万元以下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据调查,以上12家超市按销售额均完全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只有重庆新世纪和家家福超市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仅去年分别缴纳增值税70.01万元和52.12万元。而其余9家超市至今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如世纪隆拥有3个超市营业面积9000平米以上,是重庆新世纪的2倍多,与家家福超市面积相当,去年纳税仅为3.74万元,与重庆新世纪和家家福相差近20倍和14倍;新月超市(三里坪店面积约3500平米)去年纳税仅1.08万元,平均每天纳税仅30元。据测算,达川区南城经营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其余9家超市一年流失税收最少在300万元以上。二是引发市场恶性竞争。“小规模纳税人”不仅是缴纳税款少,而且采购的各种商品不需要任何票据,进货随意性极大,进价也很低,在价格竞争方面处于优势。“一般纳税人”超市购进商品时必须选择供货商为“一般纳税人”,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财务才能入账,从而导致缴纳税款多,商品成本加高,在竞争方面处于劣势。仅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销售发票为例,“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是国税部门监章的机打发票,一卷25米长的机打发票5.85元,“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一卷15米长的非国税部门监章的发票价格为0.90元,换算为25米价格为1.50元,相差近4倍。三是容易导致“权利寻租”。“小规模纳税人”的超市占的数量多,但并非真正经营规模小,而是税务管理人员人为确定,这赋予了税务专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本该按“一般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最终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为“权利寻租”提供了很大空间,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对“一般纳税人”也极不公平,违背了市场经济法则。特建议:
1.认真清理整改。国税部门应该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对达川区南城片区所有超市乃至全市超市行业纳税情况重新进行排查清理和整顿改进,对现有纳税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特别要对调查涉及的较大规模超市的12家的企业全部纳入“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和纳税,实现公平纳税、公平竞争。
2.健全纳税规则。及时查找在增值税征管上的漏洞,健全有关制度,特别是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制度,缩小税收专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堵塞“权利寻租”的制度漏洞。认真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税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渎职、失职的要严肃问责追究;对以权谋私,收关系税、收人情税的应及时查处,以此净化纳税环境。
3.提高服务质量。对税务人员要加强教育培训,增强服务意识,避免发生“服务态度差”和“推拖不作为”等现象,提高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纳税人对税务征管人员的定期评价制度,让税务征管人员接受监督,自觉规范行为,更好地为企业服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