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加强民间投融资业的监测和管理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4年12月11日 文章点击数:2295
要进一步加强民间投融资业的监测和管理
市政协特邀委员王阳星反映:
今年以来,四川民间投融资圈内不断爆出担保公司或理财公司资金断裂、法人跑路等信息,引发了个别地方群体性事件。据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深化,GDP增速回归,以及近期银行存款减少导致信贷收缩、结算资金回笼等系列原因影响,年底兑付高峰期间会有更多项目出现资金问题,一些实力弱小的企业到期将难以偿还借贷资金。
达州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30余家,小贷公司16家,民营理财融资机构270多家,还有一些明里暗里从事民间借贷及中介业务的公司。近年来,这些机构在弥补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资金需求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也存在实力弱小,业务不规范等问题,个别担保公司自行或与关联机构联手发放贷款,一些投资理财公司违规向客户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所吸收的资金大量投向房地产、煤矿等高风险行业,资产质量令人堪忧。更有甚者,许多理财公司通过电视广告、LED屏片面进行高收益、低(零)风险等虚假宣传,或在人流密集地方大量散发宣传品,拉拢包括老年群体等风险识别能力较差的投资者,这不仅违反有关法规,与国家允许设立这类机构本意不符,而且隐藏了较大风险,一旦宏观形势发生变化,或因企业经营不善不能到期还款,会导致较多民间融资机构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并可能出现社会不安定现象。
民间投融资是银行信贷覆盖不足的有益补充,但必须合法合规,遵循风险为本、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部门要积极作为,进一步强化对民间融资业的监测和管理,严控风险,确保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1.加强对民间融资风险的监测预警。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民间投融资中介活动的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民间投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引导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加强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特别是岁末年初要跟踪掌握涉及高利借贷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风险,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2.严格对民间投融资相关业务行为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对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投资理财中介机构等从事民间投融资相关业务行为的检查与监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促进民间投融资机构合规守法运行。
3.规范民间投融资机构的业务宣传和营销活动。民间投融资机构要全面向客户介绍风险和收益情况,严格禁止虚假承诺、虚假宣传和发布禁止性广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办法和制度,要求民间投融资机构加强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鉴别和管理,不得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营销投融资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4.制定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岁末年初民间投融资机构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防止个别机构风险状况向同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漫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