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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间投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5年03月02日 文章点击数:6444

关于加强民间投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文化委员代表市政协经济委员会的发言

近来不断爆出的民间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法人跑路引发群体性事件,给我市加强民间投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敲响了警钟

一、现状及主要问题

达州市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31家,小贷公司18家,投资性公司约155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融资困难,对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形成的资金缺口作了有益补充,但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实力弱小、超范围经营、空壳公司泛滥。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仅30万元,却借用网贷P2P模式,开展上千万的业务。部分投资公司因缺乏监管,注册成立后便抽逃注册资金,空壳公司泛滥。

2.业务发展粗放、内部管理不规范。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行业准入、行业管理、财务制度等缺乏法律规范,处于相对混乱无序的状态。一些中介机构因缺乏制度制约,忽略自身管理;一些企业缺乏风险意识,缺少风险控制的专业队伍和措施,资金投向集中于国家限制行业,资产质量堪忧,且利率畸高,极易造成资金链断裂。如:在房地产、煤矿等国家限制行业,利率为3-5分之间。一些企业靠传统手段吸收、投放和回笼资金,信息极不对称;个别担保公司自行或与关联机构联手向企业发放贷款。

3滋生非法集资,资金成本偏高。一些投资理财公司脱离中介本质,直接或变相吸收社会资金,违规向客户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个别企业虚拟融资项目,建立资金池,进行虚假宣传,部分已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甚至集资诈骗;民间借贷公司资金成本利息一般在1.5-2/月之间,借出利息在3.5-5/月之间,有的高达1角,实体经济根本无力承担,资金链断裂时有发生。

4市场监管缺位。国家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从事担保或相关中介业务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没有明确规定,对其从业活动也缺乏有效的动态检查和监管措施,基本处于放任发展的状态,使社会风险日益增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参与者多为中老年弱势群体,对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较弱;二是部分公职人员参与民间投资理财,易造成监管和打击信息外露,甚至可能干扰行业的清理整顿;三是部分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其中,且宣传高回报,易引起银行存款异常波动,影响金融稳定;四是政府及相关部门难以掌握行业和企业的真实情况,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债务人跑路,难以进行有效处置。

二、对策建议

1抓好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我市针对民间投资,先后出台了《达州市民间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达州市民间投融资备案登记操作指引(试行)》、《达州市民间资本投融资服务企业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落实责任,抓好民间投融资备案管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尽快出台《达州市民间资本投融资行业风险警示办法》,建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和民间借贷交易市场,发展合法、合规的大众理财投资。

 2.明确监管主体责任一是金融办和工商局要运用登记职能,加强对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投资理财咨询公司的准入审核。实行前置审批制度,须由金融办发放许可证后,工商部门方能发放营业执照。核准注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时,力求用语准确,不给意图打“擦边球”的经营者可乘之机,为依法监管提供明确的依据。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要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对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投资理财中介机构等从事民间投融资相关业务行为的检查与监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三是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行为隐蔽性非常强,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以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动态。每月定期对市场主体信息、周边地区的信息、有关案件查处情况等,做好分析比对和分类整理,以利有针对性的监督。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以金融办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和高压态势,以防微杜渐。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要充分发挥投资管理协会、担保小贷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监督、规范和自律。我市民间资本投融资行业协会已发布了《达州市民间资本投融资行业自律公约》,以约束民间投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时刻关注公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加强对民间融资风险的监测预警,制定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尽快建立金融办、人行、银监、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信息系统,形成快速及时的联动体系,达到高效监管的目的。健全民间投融资中介活动监测体系,加强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制定完善风险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5.规范民间投融资机构的业务宣传和营销活动。要严格规定和要求:民间投融资机构要全面向客户介绍风险和收益情况,严格禁止虚假承诺、虚假宣传;要加强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鉴别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不得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营销投融资业务。工商部门要采取强化广告监管、规范企业名称、日常巡查、发动社会力量监督举报等措施,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肃查处超范围经营,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严格审查民间借贷中介广告发布主体及宣传内容,对涉及“ 贷款”、“高回报”、“无风险”、“低利息”、“免利息”、“承兑贴现”、“垫资撤押”等易与正规金融业务混淆的融资类广告,和“信用卡提现”、“信用卡过账”、“代办信用卡”等涉及信用卡内容的融资类广告,予以坚决取缔并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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