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别协商“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5年03月27日 文章点击数:22531
关于界别协商“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情况的报告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助推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6月26日,市政协组织召开界别协商会议,就“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进行专题协商。与会教育界委员围绕民办教育政策扶持、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投入引导鼓励发展,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全市民办教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全市注册民办教育机构1002所,在校学生18.5万人,教师1.97万人,校舍面积124.64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价值2.11亿元,各类图书386.19万册。基本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中教育,基础教育到职业教育,独资办学到合作办学、企业办学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
二、主要问题
(一)支持力度不够。普遍认为民办学校是非政府投资办的教育,私人投资商是其直接受益者,政府理所当然没有分担民办教育投资的义务和责任,对民办教育的积极作用看得少,问题缺点看得多,导致政府支持、指导与管理的责任不够,给民办教育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发展不够平衡。一是全市民办教育机构以学前教育为主,幼儿园占66.67%,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仅分别占0.59%、1.29%;在校学生中幼儿园占55.12%,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仅分别占5.77%、7.59%;民办高等教育至今空白。二是全市民办学校绝大多数通过租赁其它类别学校闲置校舍和民房的方式办学,生均占地面积10.47平方米(其中民办幼儿园仅4.43平方米),人均校舍面积6.74平方米(其中民办培训机构仅2.29平方米),办学场地不达标。民办学校用地规划难落实。
(三)师资队伍不稳定。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政策不够,在工资、退休养老、医疗保险等方面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差距明显。这种不平等的劳动待遇,严重挫伤了民办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导致教师队伍极不稳定。
(四)经费投入不足。全市民办学校大多不能持续投入办学资金,因政策原因金融机构一般不向民办学校贷款,加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收学杂费,很多民办学校享受相关经费补助政策不够,大多数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额外收费较低,致使办学条件较差。少数地方没有完全落实对民办学校用地、基建、税收、水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市级和部分县(市、区)没有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五)质量有待提高。全市除少数几所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较好外,其余的民办学校特别是乡村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差、管理不规范、师资水平低,普遍缺少办学特色。个别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严重。
三、对策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营造良好氛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民办教育”。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意义,把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尽快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在分类登记管理、财政扶持、融资政策、产权属性、合理回报、社保规定等方面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度,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良好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高质量教育需求。
(二)打破体制束缚,落实平等地位。一是打破现有的一些体制束缚,从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性质认定、各项权益等方面进行有效的体制改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鼓励民办学校探索富有特色的办学路径,保障学校自主权。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办学方式办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推出一批重点项目引进民间资金建设优质学校。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国家各项资助金,创造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民办教育资源,确保民办教育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落实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保障制度,稳定师资队伍。一是尽快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工资、住房、医疗、退休、失业保险等方面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将民办教师纳入特殊事业编制,实施教师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经费由民办学校自筹;也可由民办学校等额向政府有关部门交人力资源费,其教师工资等相关待遇由政府纳入公办教师系列统一管理,确保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的社会待遇。二是制定人才支持政策。畅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渠道,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支教或任教。三是推行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人才中心教育分部,具体负责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工作,实行免费服务。民办学校必须组织教师参加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作为其参加职业评审、社会保险、评先评优的前提。
(四)加大资助力度,改善办学条件。一是各级政府要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应尽快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生均教育经费、学校升等创优、学生资助等方面进行扶持和奖励。二是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收、土地、收费、财政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三是推进民办教育投融资改革,完善教育投融资平台,组建由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教育担保公司,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探索民办学校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机制,确保办学条件的改善。
(五)强化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各级政府要完善民办教育管理职能,健全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制定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加强管理队伍建设。严格民办学校办学准入制度,加强财务监管,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健全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及评估结果逐级汇总公布制度;奖励优秀的民办学校,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杜绝民办学校低水平、追求利益现象。建设一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法人治理结构完整、办学条件优越、教育教学质量优良的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