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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乡村医生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5年09月29日 文章点击数:3707

   

   建立乡村医生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建议

 

大竹县政协反映: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坚强领导下,通过着力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加大基层医疗机构人才引进和培训,乡村医生医疗服务水平得到大力提高,农民享受到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形成了“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就医格局,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正逐步解决。但受乡村医生年龄结构比较老化、缺乏养老保险保障、未建立进入和退出制度的影响,造成乡村医生无法胜任当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网底”不牢现象突出。以大竹县为例,全县382个村卫生室共有村级医生1277人(男1065人女215人);29岁以下58人,30—49岁的523人,50—60岁的409人,60岁以上236人,其中70多岁有51人;高(初中)文化334人(占26%),中专文化900人(占70.5%),大专文化45人(占3.5%)。他们基本基本上不懂电脑,对医改、一体化管理等新生事物接受能力较弱,导致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难;年龄接近60岁或已超过60岁,80%左右参加新农保,10%左右参加其他保险,每月仅领养老保险费50元,未参加任何养老保险占10%人;全年收入在一万元以下的有349人,根本不能保障基本生活;取得执业医师(包括执助)资格的仅占10%,具备乡村医生准入标准的人不愿意加入到乡村医生队伍当中。建立乡村医生准入与退出机制势在必行,建议:

1.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1000人至2000人的配置2名,2000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人员由乡镇、中心卫生院统一调配管理,工资福利按照乡镇、中心卫生院在编职工同等待遇发放(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差额拔付)。

2、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因此要加强培训现有人员,引进村卫生室人才的,充实卫生室人员力量,选配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不断提升乡村医生的执业水评,优化乡村医生的年龄结构。

3.制定退休保障机制。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龄已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乡村医生:在村级连续不间断执业35年以上者(含35年),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左右退休生活保障;在村级连续不间断执业30年以上者(含30年)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左右退休生活保障;在村级连续不间断执业25年以上者(25年)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左右退休生活保障。同时,可以参照“乡镇八大员”“代课教师”一样国家给予工龄补助,允许其以个人名义购买社保。对于年龄未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乡村医生,按照乡镇、中心卫生院在编职工待遇购买养老保险。

4.科学规划村卫生室。尽量选择在村所在中心地带或人口较密集区规划村卫生室的房屋,设置地点,将村卫生室人员纳入统一管理。要延续村卫生室的生存发展,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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