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间投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5年05月21日 文章点击数:12125
关于加强民间投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提案号:市政协三届五次会议308号
提案者:经济委员会
主办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提案内容:
近来不断爆出的民间投资公司因资金断裂、法人跑路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给我市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民间投资、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敲响了警钟。
一、达州市民间投资管理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我市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31家,小贷公司18家,投资性公司约155家,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难问题,是对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而形成的资金缺口的有益补充。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力弱小、超范围经营、空壳公司泛滥。
2.业务发展粗放、内部管理不规范。如在房地产、煤矿等行业,月利率在3-5分之间,极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一些企业未能使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管理和监测,靠传统手段吸收、投放和回笼资金,信息严重滞后;个别担保公司自行或与关联机构联手向企业发放贷款。
3.资金成本偏高,非法集资滋生。一些投资理财公司脱离中介本质,直接或变相吸收社会资金,违规向客户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个别企业甚至虚拟融资项目,建立资金池,进行虚假宣传,借新还旧,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办理金融业务活动,乃至直接进行集资诈骗;民间借贷资金月息一般在1.5-2分之间,借出月息达2.5分以上,甚至高达1角,如此高的借出利息实体经济根本无力承担,资金链断裂迟早会发生。
4.市场监管缺位。主要表现在:一是参与者多为中老年弱势群体,对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较弱;二是部分公职人员参与民间投资理财,易造成监管和打击信息外露,甚至干扰行业的清理整顿;三是部分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其中,且宣传高回报,易引起银行存款异常波动,影响金融稳定;四是处置难度大,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监管缺位,政府及相关部门难以掌握行业和企业的真实情况,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债务人跑路,难以进行有效处置。
二、加强民间投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1.抓好民间投资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我市针对民间投资出台的《达州市民间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达州市民间投融资备案登记操作指引(试行)》和《达州市民间资本投融资服务企业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必须逗硬执行。市政府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同时还应尽快出台《达州市民间资本投融资行业风险警示办法》,建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和民间借贷交易市场,消除或减少不对称信息,发展合法、合规的大众理财投资市场,分流民间借贷资金。
2.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实行责任追究。一是金融办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运用登记职能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投资理财咨询公司的准入审核。核准注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时应力求用语准确,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汇,不给意图打“擦边球”的经营者可乘之机,这也是为依法监管提供依据。必须实行前置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放营业执照前,当由金融办发放许可证,以利于加强对行业规范管理。二是运用监管职能把好企业行为关。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投资理财中介机构等从事民间投融资相关业务行为的检查与监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促进民间投融资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隐蔽性非常强,职能部门的人力和手段都非常有限,为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利用社会力量和手段实施全方位的立体监管。首先是加强金融办、工商、公安、银监、财政、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动态。每月定期对市场主体信息连同周边地区的信息以及有关案件查处情况做好分析比对。同时也要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有针对性的监督。其次治理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以金融办牵头的多家部门联合专项执法的长效机制和高压态势,起到防微杜渐作用。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民间投资管理法律法规之前,要充分利用投资管理协会和担保小贷协会在监督、规范民间投资方面的积极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时刻关注公约遵守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加强对民间融资风险的监测预警,制定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建立部门协作网络,提高市场监管效率。金融办牵头建立人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参与的民间融资监管信息系统,形成像110一样的快速联动体系,起到高效监管作用
5.规范民间投融资机构的营销和业务宣传活动。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禁止民间投融资机构在全面向客户介绍风险和收益时的虚假承诺、宣传和发布禁止性广告;要求民间投融资机构加强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鉴别和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