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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达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5年05月22日 文章点击数:28251

 

关于加快达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建议

 

提案号:市政协三届五次会议024号

提案者:民建达州市委

主办单位:市委农工委

提案内容:

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生产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生产经营的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实现农业转型升级的主导力量,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经现场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我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初步掌握了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现状,并就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一、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初期,农户成为农业经营主体。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和加快,农业生产经营逐步由单一的家庭生产经营向多元主体经营转变。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以家庭联产经营为主,以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专业大户为骨干,家庭农场为支撑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的发展态势。具体表现在: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慢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于2004年,2008—2014年是快速发展阶段,实现了乡镇全覆盖,合作社涉及种、养、加、产、供、销等各个行业以及技术服务,旅游休闲等多个领域。以达川区为例,截止目前,农民合作社注册数量243家(其中种植业48家),入社会员达28320人,占农民总数的3%,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14.5万人,占农民总数的15.3%。我市农民专合组织与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相比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农户的比例低(农业发达地区带动非成员农户达87%左右),因此,导致我市农业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水平较差。同时,我市规范化,示范带动强的专合组织也不多。

2.种植大户发展呈V字分布由于劳务输出人数进一步增加,土地正向种植大户,特别是个别种粮大户或种植专业合作社流转,但我市种植大户的发展表现为阶段性发展,存在时快时慢的发展趋势,呈“V”字型分布,稳定性较差。政府有扶持政策,种植大户发展速度较快,一旦没有扶持政策,其发展速度立马下降,原因是农业的风险性太大,农业收益不稳定。另外,种植大户的种植结构也由过去的粮食种植为主,向蔬菜瓜果、食用菌、中药材、养殖业发展。经调查,目前在达川区30亩以上的种植业大户约230人,其中蔬菜种植大户占121人。种植大户比例很低。

3.家庭农场发展滞后家庭农场在我市发展十分滞后。我们调查达川区有种植业家庭农场35家,种植面积1.48万亩,占耕地面积2.3%左右,家庭农场全年经营总收入721万元,家庭农场成员人数378人,占达川农业人口约0.04%。由此可看出,我市家庭农场在数量上,种植面积上都十分微小,其发展速度非常缓慢滞后。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义不明尽管中央提出“家庭农场”,但大多数人对定义不明确,导致有的种植大户已在尝试这一经营模式,却不知自己是家庭农场的雏形,也不知道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的家庭农场不以家庭成员为组成,或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以此招牌,从事农村其他工作。因其家庭农场的含糊定义,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登记等问题。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用工等要素制约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种植大户在经营初期一次性投入比较集中,普遍在几十万元以上,资金需求较大,多数实力不强,加上固定资产不多,大部分投入无法通过资产抵押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制约其提高机械化水平,扩大生产规模和发展设施农业。同时,由于物价上涨和劳动力外流,青壮劳动力普遍缺乏,尽管劳动力工资普遍增加,但还是难以留住青壮年人。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困难多近年来,我市一方面土地撂荒不断增多,另一方面一旦有人流转土地,农民惜租,人为增加流转阻力等现象长期发生,导致土地流转困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扩大经营规模;其次是土地集中连片难。只流转交通方便,农田基础设施较好的田块,零碎插花不集中;三是流转价格逐年上涨。目前普遍由500元/亩,上涨到600—900元/亩,流转价格上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成本压力;四是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善,特别是小面积流转的土地,口头协议多,签定正式合同的又未到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组织机构不健全目前,我市一些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组织机构不健全,规范化运作程度低,示范带动作用弱,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专合社其实质是一个空壳,真正农户入社少,将农户的身份证弄来,到工商部门去办理一个专合社,目的是争取国家项目,起不了推动农业发展的作用,另外,一些真正较好的专合社享受到的扶持政策并不多,导致发展积极性不高。

5.社会化服务能力弱我市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十分弱小,主要体现在:一是已加入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感到专业合作社服务能力有限,以自我服务为主,对其他的种植大户缺乏技术指导:二是机械化程度低,不能对外代耕代种代收;三是设施化程度低,不能对外统一供种、统一标准、统一生产管理、统一商品化处理、统一销售。

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较低尽管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年从事农业生产,实践经验丰富,但受学历、理念、观念等因素影响,普遍存在品牌意识不强,经营素质不高,难以有效承担我市现代农业发展重任。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农村青壮劳动力大多参与经商或外出务工,真正在农田劳作的多是年老体弱人群,文化素质较低,劳动技能较差,接受和使用新技术的能力不够,很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一家一户的土地经营方式,导致种植品种无法统一,形不成规模,做不出品牌,标准化难以推广,统一管理难以实现,统一作业阻力大,土地撂荒较多,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能较好地实现土地合理流转,解决部分农户生产经营实际困难,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获得规模效益,从而有效地解决有地无劳,管理不一,效益低下等问题,为适合当前形势的土地经营模式找到了一条较好的路子。同时,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把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作为今后农村改革的主要发展方向。而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在数量上、质量上、种植规模上都有待加强和提高。为此,急需加快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做以下建议:

1.加快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我市应尽快出台《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今后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应尽快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出台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奖励办法,贴息贷款,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补助等扶持办法;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规模扩大、品牌创建、农业适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应用、土地流转租金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和补助,充分调动其生产积极性。适度规模经营以一个家庭所能顾及的范围为限,建议以50—200亩为宜,其中粮食生产以200亩为宜,蔬菜等经济作物以50亩为宜。

2.建立农业信贷担保和保险制度农村金融机构应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建立流转土地抵押信贷机制,并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并对保费进行优惠补助。

3.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发展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的“卡脖子”服务项目。如机耕、机育、机播、机种、机收、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一防治,商品化处理,统一营销等专业化技术服务项目。同时加大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建设的投入力度,为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技术支撑。

4.积极开展针对性培训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业主、农民合作社成员率先发展成为职业农民。严禁培训过程中流于形式和“照照相、走过场、报信息”式的培训,重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促进其自身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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