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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5年09月15日 文章点击数:22899

民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护情况调研报告

 市政协社会法制群团委员会

为了切实维护我市民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助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3至4月,市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会同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对我市民营中小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民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成效

近年来,随着国家保护企业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备,劳动保障监察体系逐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全市民营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薪酬、休假、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权益,在政府积极推动、工会参与维权、职工主动参与下,逐步得到改善和加强,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一)民营企业用工不断规范。企业依法构建劳动关系的意识不断增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比例逐年上升,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比例也逐年增加,且合同基本得到履行。

(二)职工参加保险稳步推进。部分企业为职工办理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摩尔(达州)百货有限公司、新世纪百货公司等少数企业还为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别企业还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工会组织开展的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

(三)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开展。大部分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工资集体协议,职工工资有所增长。目前,民营企业普通职工每月工资收入普遍在2000元左右,多的超过3000万源尖峰汽车运输公司工资集体协商规范有序,成效明显,受到省总工会的肯定,其做法在全省推广。

(四)劳动保护状况总体良好。企业大多按照各自行业特点和性质发放了劳动保护用品。涉及有毒、有害、有险企业都建立了劳动保护制度、配备了专(兼)职劳动保护监督员,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如化工、煤炭、机械等生产企业重视职工的健康体检和安全事故防范。女职工“三期”保护待遇普遍得到落实。

 二、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企业用工合同签订率较低,履行不够严格一是部分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不强,合同签定率不高。特别是建筑、餐饮、美容美发、娱乐服务行业以及其他小微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为逃避法律责任,很少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职工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想干则干,想走就走,主观随意性大。二是合同内容不完善。部分企业所签的劳动合同针对性不强,内容不完整、清晰,甚至存在霸王条款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相悖,为无效劳动合同。三是劳动合同履行不够严格。有的企业虽然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未认真落实合同约定事项,随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 

(二)企业执行社保政策不全,职工参保率低。企业执行国家社保政策挑挑拣拣,很少全面执行。一是选择险种参保。若按企业职工缴费费率最低标准计算,企业每年应给职工缴纳5000--6000元的社保费,许多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本无力承担。因此,为减轻负担,多数企业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给职工选择办理了1-3个险种,极少将“五险一金”全部办理。如一些高危企业给职工办理工伤意外险的多。二是选择对象参保。有的企业只给工作年限长、职位高、技术好的职工参保,忽略其他职工社会保障权利。三是以发现金代替参保。相当部分企业为了减少费用,迎合职工要求,以低标准直接将社保费含在工资中发职工,不履行社保费代扣代缴义务四是部分行业职工参保率极低。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由于职工收益不高,流动性大,加之执法部门无暇顾及查处等原因,职工参保率极低。

(三)行政监察执法不力,部门协调不够。一是劳动监察力量不足。劳动监察部门空编缺编严重,目前全市劳动监察员编制75人,实有50人,尚差25人。乡镇(街道)、村(社区)没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人员、经费不足等原因,难以及时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往往对劳动违规违法行为采取不诉不理的态度,主动查处的不多。二是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工作机制虽已建立,但各地人社、工会、法院等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作,面对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调解、仲裁、诉讼各个环节工作比较孤立。三是企业工会作用发挥有限。尽管企业工会普遍建立,但工会主席大多是兼职,工资和工作经费来源于企业,在维权中顾虑重重,普遍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其作用发挥相当有限。

(四)部分企业欠薪问题突出,追讨难度较大。一些小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经营状况不好,经常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交通、建筑等工程领域,由于工程层层转包层层分利,责任主体不明,导致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又讨薪无门。在新农村综合体建设中,由于资金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比较突出有关部门在追讨欠薪过程中,由于缺乏人力、经费、手段,追讨难度大,效果不佳。

(五)民企职工地位普遍较低,主人翁意识不强。大部分职工较少参与薪酬的调整、劳动保护方案的拟定和财务状况的监督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知情权、参与权和发展权没有保障,加之在企业成长空间有限,自感地位较低,主人翁意识不强。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各方法治观念。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活动,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宣传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真正树立起依法办企业和依法维权的思想观念。正确引导企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依法规范内部管理,确保职工各项权益得以落实,不打折扣。

(二)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权益保护实效。一是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依法查处不订合同、乱订合同、不履行合同、违法解除合同现象,严格追究违法企业法律责任,努力促进劳动用工合法规范;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在交通、建筑领域,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完善相关调查、移送工作制度,促使欠薪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二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三方四家”成员单位与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法院等定期研究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适时研究解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减少职工群体因文化素质不高、经济基础较差、社会人脉缺乏以及其社会性原因在调解仲裁和司法判决遭遇不公的现象

(三)促进企业发展,增强权益保障能力。企业有发展才有实力保障职工权益,有责任感才能落实好职工权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各种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在用地、用水、用电、财政税收、人才培训与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推行企业征信管理,将保障企业职工权益情况纳入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付出代价。推广宣汉县沃尔沃超市先进经验,吸纳职工入股分红,多渠道推进企业收益分享,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保障双赢。做好职工就餐、住宿等后勤服务工作,增强职工的归属感,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四)完善劳动监察体系,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建设,按编制配齐全市劳动监察人员,整合市本级、通川区、达川区的劳动执法力量;建立劳动监察网格制,给每个网格配备1-2名劳动监察协管员,使劳动监察的触角向乡镇(街道)、村(社区)有效延伸。加强劳动监察员和协管员的法规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工作水平;配置必要的劳动监察交通工具,以便及时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

(五)适度调整参保方式,提高企业保险覆盖率。充分考虑小企业和季节性、临时性员工的客观情况,在缴费基数、费率和方式上要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对民营企业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的弹性参保政策,让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等行业的小企业承受得起,既有利于增加就业,又有利于提高职工收入,还有利于提高企业保险覆盖率。依法查处企业不给职工办理社保和以发现金替代参保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六)充分发挥工会作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一是探索企业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新路。逐步实现工会主席工资由市、县地方工会从企业工会经费中统筹发放,从根本上解决工会主席“端人碗、受人管、维权难”的问题,使企业工会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二是强化工会监督职能。大力推行“两书”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会干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委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三是大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确保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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