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煤矿开发利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5年11月27日 文章点击数:4350
在非煤矿开发利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市政协人资环境委员会反映:
近年来,各地在非煤矿资源开发利用中受资源家底不清、无序开采、执法监管乏力、环保意识不强等影响,导致生态破坏较重。具体表现在:一是地表破坏严重。矿山遍地开花,大面积开采造成植被破坏、山体突兀、水土流失,对矿区及流域水资源造成损耗,生态环境恶化;生产的废石废土、尾矿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堆砌成灾,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形成泥石流堵塞河道等。二是大气污染严重。矿山开采中产生的废气、粉尘、岩尘、废渣排放,造成大气污染并形成酸雨,对周围人畜健康及农作物生长造成严重危害。三是地质破坏严重。洞采矿山不同程度引起地表下沉塌陷、漏水等问题;露天开采由于矿山爆破震动岩体开裂,造成山体滑坡和矿山泥石流等地质环境问题。特建议:
1.严格把关,提升准入门槛。一是严把矿业权设置。严格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加强限制开采区管理,采取“逐步压缩,逐渐关停”原则,减少矿山企业数量,鼓励规模化开采。对已设矿业权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的矿山企业,责令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根据其剩余资源量合理确定开采年限。二是严把准入门槛。严格非煤矿资源开采准入条件,环保部门要搞好环评影响评价,水务部门要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林业部门对涉及占用林地的按规定进行审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项目不予立项;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要求,全面推行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三是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安监部门在企业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把关,对新建矿山在环保、安全、生产能力等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斗硬问责,强化环保执法。一是相关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生产法》等,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查处和解决非煤矿开采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资源合理有效开采利用,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二是坚持刚性执法,依法查处,坚决做到检查到位、处罚到位、整治到位有效杜绝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三是积极探索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施在线监控,切实掌握区域生态环境变化趋势。四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斗硬问责,确保执法到位,工作到位。
3.多措并举,着力生态修复。一是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矿山环境。二是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以妥善解决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问题。三是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坚决控制新的矿山环境污染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