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小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04月08日 文章点击数:5343
关于规范小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
蒋冬梅委员代表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的发言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小城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越来越突显。土地资源作为小城镇发展的重要载体,在小城镇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出现了用地布局不合理、耕地不断减少、违规违法占用土地、违法违规查处难等问题,规范小城镇建设用地,已显得十分重要。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规划引领,实现多规合一
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是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依据。一是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既要立足规划的长远性、战略性和全局性,又要结合该地场镇的实际,做到规模适度、合理布局、注重实效、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小城镇建设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二是发改部门、国土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等应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和交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基准,积极探索“多规合一”,充分发挥城镇建设用地的集聚效益,防止小城镇建设盲目外延扩张,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三是彻实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等,进一步强化规划的管控作用,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利用法定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抓好疏堵结合,保障合法用地
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制度设计,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小城镇建设中的“龙头” 作用,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兼顾生态的原则” 妥善处理好土地资源保护与小城镇建设的关系。确保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合法合理用地需求,加强引导,减少制度和政策原因导致的违法用地。一要加大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保障力度。地方政府每年应单列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小城镇建设,满足其合理合法用地需求。二要内涵挖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科学合理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对旧城区进行升级改造,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城镇容积率,提高土利用率和集约化程度。三要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申报、实施工作,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合理利用闲置土地。
三、完善地方法规,强化执法监察
小城镇建设的土地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地方土地管理的配套法规和政策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之一,缺乏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较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要坚持与时俱进,修改完善地方土地管理法规,及时研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明确细化国土资源部门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相关程序规定。切实强化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的行为。
四、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责任机制
在规范小城镇建设过程中,需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格局。一是要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并严格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将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比例、违法用地查处到位率、追究落实情况及共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二是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三是建立和完善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的土地管理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合作机制,共同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加大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小城镇建设违法用地现象突出,与地方政府、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息息相关。首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理解,增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其次,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地方政府、广大群众对土地国情、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法用地的法律意识。采取以案说法,将处理的违法用地案件进行宣讲,让土地使用者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改善国土资源执法环境,保障土地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