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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06月15日 文章点击数:1685

 

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民建达州市委反映:

    由于制度设计的滞后,道德教育方式单一低效社会惩戒机制不健全社会征信机制不完善导致全社会信用水平大幅下滑,诸如诬告救助者、恶意逃债、网络造谣、制假贩假等失信、无德行为大量产生。不仅导致公民道德标准的滑坡,更将进一步加深社会信任危机。为此特建议:

1.加强立法健全诚信体系。以精神文明办为主体,建立社会征信体系管理中心,牵头开展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内,制定适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统一的信用体系基础标准,推动各部门、各行业依据基础标准健全完善各领域信用标准体系

2.加强征信信息平台建设。首先,要求各有关部门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的信用记录征集工作,在法人层面,依法征集包括注册登记、生产经营、金融信贷、纳税缴费、涉法涉诉、食品安全、职工工资保险等项内容。在自然人层面,依法征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商务信用、社会管理、遵纪守法、荣誉奖励等在内的六方面内容。在此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合并形成完整的社会征信信息网络

3.逐次推进扩大覆盖面。首先从在金融业、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约信用管理、工业产品生产和商贸流通领域、以及行政管理和司法系统入手,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公众的征信体系。

4.科学制定信用惩戒办法。制定科学、严谨的分标准基础上,将企业、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信用情况录入信用数据库,分为诚信模范、诚信、较诚信、诚信警示、不诚信五个级别,以此为基础,依法在各类社会管理活动中给予激励或约束。在财政资金扶持、向上申报项目、信贷投放、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政府采购、评先选优等方面优先考虑诚信度高的企业对信用等级为后两级的企业,列入诚信黄黑名单,在有关方面给予一票否决对诚信度不高的个人,在就业求职、创业扶持、个人信贷、低保困难救助、职级晋升等方面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同时,为实现对征信记录的动态管理,对存在征信不良记录者,可设定自我改正条件及记录有效时限,主动修正自身不良行为,以消除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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