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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02月04日 文章点击数:23138

政协达州市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办法

(20161029日政协达州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是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建言献策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向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我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幸福美丽达州服务。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也是委员的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协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提案等方式,有计划、有组织、有侧重地及时收集、整理、报送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加强对各级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协组织应充分重视和积极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八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应坚持抓住重点、客观真实、体现特色、注重质量、简明扼要、讲求时效的原则。

第九条  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及各县(市、区)政协向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研究室报送信息,要先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政协委员可直接向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研究室报送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条  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研究室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登记、编辑、报送和建档等工作,承担《社情民意专报》内刊的编辑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畅通、快捷的信息网络。建立信息选题发布、登记筛选和编审报送机制,汇总整理、及时报送,确保信息质量。具有典型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重要社情民意报省政协办公厅。

第十一条  根据内容确定信息发送范围,采取措施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信息来源,维护信息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做好与省政协、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协调工作,健全信息办理结果的反馈制度,社情民意信息采用情况要及时通报给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或单位。对领导有批示的社情民意,做好跟踪督办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社情民意信息员工作队伍建设。信息员队伍由市政协各委员活动小组推荐的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市政协各人民团体及各县(市、区)政协办公室从事信息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字功底的同志组成。要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与其联系与交流,为其参加会议和活动、阅读文件、及时了解情况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通报和考核制度。市政协办公室每半年对各单位、政协委员、信息员报送社情民意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协)和政协参加单位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进行评比,对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进行考核并计入个人履职档案,对各专委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纳入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政协每年对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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